(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小编大家整理了关于北京取消房产继承公证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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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继承父母房产不需公证了
一、继承不用公证了吗?
是的。
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公证遗嘱最具法律效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
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
二、房产继承公证要注意什么?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房产继承公证通常可分为三类公证:即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以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结合的公证。实践中,法定继承公证占了房产继承公证的大部分。在办理房产法定继承公证时,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要注意:
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
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有可能是因为之前继承的房产公证已经延续了好多年,所以现在很多人只要是继承的房产都已经习惯性的第一时间在当事人去世以后去办理公证了,但是,在法律上来说,继承房产要办理过户的,现在的房管部门都已经不要求提供继承房产的公证文件了,公正的这一环节不再是强制要求的。
法规:继承房产必须要公证的规定废止了,这事你知道吗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关于家庭房产继承的纠纷,对于家庭房产的继承而言,很多人不是很清楚究竟要继承这一说法是什么样的,更不清楚再房产继承的问题上,进行过户又是怎样一个程序。
1、房产公证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以往继承房产的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3、取消公证后的房产继承
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北京房产继承现在还需要公证吗?我看7月初司法部发布了通知不强制公证了,不知道北京市是否执行了?
可以不选择公证,2017年起房屋继承不强制公证。
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规定: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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