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的财产纠纷,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哪里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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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婚姻纠纷案例?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北京离婚房产归谁?离婚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的实施确实是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因为我们知道现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有些案子也是非常的棘手。所以对于婚姻法我们国家也做出了一些相应的新的规定,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有关于北京离婚房产归谁?北京离婚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的实施确实是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因为我们知道现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有些案子也是非常的棘手。所以对于婚姻法我们国家也做出了一些相应的新的规定,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有关于北京离婚房产归谁?北京离婚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离婚房产归谁

1、针对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财产出资 买房 ,并且还取得 房产证 的,应该是属于 购房 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针对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 ,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 赠与 ,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5、关于 首付款 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6、针对如果婚内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7、对于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北京离婚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其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 房屋 ,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婚姻(三)条婚前一方签订 房地产 合同,并支付首付和 银行贷款 ,夫妻 共同还贷 ,产权登记的财产归属的首付款,付款人的名称,首先,按照协议,自由的原则,其次,你无法到达的协议,法院可以作出一个决策属性 国有产权 登记方,这一次的抵押贷款。

3、但是如果要返回一方个人债务登记的财产权利,婚姻还款的数量及价值增加,根据具体情况物业,照顾孩子和妻子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第七条规定的已婚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孩子的名字,在房地产归属。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北京离婚房产归谁?北京离婚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吧。如果离婚了房产归谁,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只能是针对情况来进行审判。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有哪些?

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

2022年7月,周旭亮被聘请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栏目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2年6月,周旭亮被特邀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约合作律师

2022年6月24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被收养的“弃婴”》

2022年5月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我要报复“前男友”》

2022年4月13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生父”找上门》

2022年1月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绑架”自己的孕妇》

2021年10月28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旭亮主讲)CCTV-12《法律讲堂》之《妻子助夫欺保姆》

2021年,《法治日报》特聘请周旭亮律师成为本报社律师专家库成员

2020年,中央级期刊《中华英才》杂志封底人物专访

2020年,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

2020年,当选2019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

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

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2019年,北京电视台BRTV《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

2018年,荣获《法制晚报》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2017年,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律师称号

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中国好律师》”封面首位律师

2017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

2016年,入选系列书籍“文化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封面首位律师

2016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2015年,受聘为《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CCTV-12《见证》法律专家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

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

《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

BRTV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之声律师嘉宾

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特邀演讲嘉宾

经典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

庭审被全国各地(如广东省高院)政法系统观摩旁听、研究学习等。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从细节入手帮当事人多争取到30万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男女的婚姻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再拘泥于婚姻的束缚,一旦发现婚姻观念的不合,就会选择离婚。因此,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本案中当事人面临和丈夫的财产分割,在代理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多争取到3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额,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原告: 小美,女,1985年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小马,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住北京市

案情概述:

小美与小马于201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9日小马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2016年5月4日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中双方就共同财产房屋、汽车、家电、存款进行了分割处理,并约定再无其他争议。

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小美发现小马于2015年4月15日注册成立北京xx贸易有限公司,并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全部转给其母亲老杜,小美对小马注册公司及转移股权之事概不知情,认为小马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找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发现小马曾为其任职公司吉林xx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并于2016年3月3日,即小马提起离婚诉讼前6天,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其表妹小王,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

故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股权转让款。小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小马给付股权转让款 95万元。

【裁定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小美与小马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9日小马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小美离婚,二人于2016年5月4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小马与小美离婚;

二、小马于二0一六年五月四日支付小美二十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小马于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小美十五万元;

三、 夫妻共同财产中西门子牌冰箱、西门子牌洗衣机、LG牌 48寸电视机、华日牌烤箱归小美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宝牌小汽车归小马所有;

四、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X号X号楼X层X号房产归小马所有;北京市昌平区X嘉园X住宅楼X单元X号房产归小美所有;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另查,2016年4月12日,小马瞒着小美向魏某某亲戚转让共同财产,股份转让价格45万元.因此小美要求小马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元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马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公司,享有公司股权,后在与小美的离婚诉讼前, 小马将其享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转让的行为,确属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小美要求小马给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具体金额,法院以小马与小王针对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45万元为基数,判令小马对小美予以适当补偿.小马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小美股权转让款三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小美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已经处理过上述两公司的股权,原告是否知情被告公司股权的事实;

2、被告是否构成转移隐匿财产。

本案的难点问题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写明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便知道被告在吉林某公司任职,仅不知道其持有股份,是否知晓股东身份这点其实很难证明。而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早就知晓该公司存在,该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已经处理过了,且股权转让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承办律师通过调取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庭审笔录,结合股权转让时间、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的具体内容详细程度,从细节处着手,成功说服法官,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转移隐匿财产,并且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结语】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分割股权转让款时,判令对方少分,成功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2/3的股权转让款。夫妻在选择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共同财产的,则就需要先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在分割前,应当明确夫妻间共有哪些财产,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免损害自己的权益,之后就清算好的共有财产,就如何分割进行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以照顾多付出的一方,尤其是女方;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判决。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纠纷的话,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让自己少走弯路,让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北京离婚的财产纠纷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哪里找、北京离婚的财产纠纷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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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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