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这位婚姻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在争夺孩子监护权的问题上,经过这名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每半年轮流抚养孩子。

本案概况如下:男女于2005年在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生下儿子小明(化名),2012年2月因感情不和分居,2012年5月委托该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听证会上,这位妇女同意离婚,她的财产没有争议,但双方为她4岁半的儿子的监护权激烈争吵。因为女方有良好的教养条件,这对男方略有不利,但男方很坚定,所以经过几次开庭后,仍无法确定,而且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僵局。庭审结束后,律师和男方建议男方考虑通过沟通并结合实际情况轮流抚养孩子。这个人同意了。因此,律师和法官一起工作,了解妇女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同意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每半年轮换一次,另一方也享有定期探视权。此案取得了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在离婚案件的实践中,由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来解决监护权问题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规定。如果双方都希望监护孩子,且监护能力相似,轮换监护对孩子没有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可以结合案件灵活使用。这位离婚律师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双方轮流抚养孩子比一方单独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建议离婚双方考虑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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