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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在离婚前抚养孩子的义务怎么办?

男人和女人是夫妻。结婚五年后,他们的关系陷入危机。这个男人离开他的母亲和女儿去租另一个地方,开始正式分居,并且从未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由于这位妇女还没有打算离婚,而且女儿是自己抚养长大的,所以她无法离婚,于是她向这位离婚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此类案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案件,除非这是夫妻离婚引起的抚养子女问题。原因是法院会认为在离婚之前,财产通常是由丈夫和妻子分享的。即使一方出资抚养子女,也将被视为使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根据第3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法律规定明确,婚姻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房山区法院起诉该男子,要求他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审理此案的法官更负责任,在审判过程中多次为该男子做思想工作,向他解释他作为父亲的法律义务。最终,案件得到了解决,该男子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通过该案,该妇女不仅解决了其女儿子女抚养不足的问题,还澄清了许多在未来离婚诉讼中需要查明的事实,如分居时间、分居原因和子女抚养情况。我相信这些事实对妇女未来的离婚财产分割也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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