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子女监护权的归属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都有孩子,90%以上将涉及争夺孩子的监护权。有些人真的想要孩子。毕竟,他们是自己的骨肉。为孩子而死没有错。然而,一些家长为了在财产或其他方面获得更大的利益,不惜利用自己的孩子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并反复“讨价还价”。

然后,在离婚诉讼中,有关于子女监护权归属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根据婚姻法和一些意见,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不外乎以下几点:

1.孩子的监护权极有可能属于妇女。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父母住在一起。

(2)虽然孩子两岁以上,但女方已经绝育,但男方尚未绝育,而且男女之间的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因此孩子更有可能被判给女方。

这个人有不良习惯,例如赌博和酗酒。

(4)该男子正在服刑或已服满刑期,但他曾参与性犯罪。

(5)男女有相似的教养条件。如果男人对夫妻关系的破裂负有责任,孩子更有可能被判给女人。

(6)在分居期间,孩子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果从离婚到与父亲生活在一起的变化对他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影响,并影响他的成长,那么孩子更有可能被判给女方。

(7)10岁以上的儿童愿意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孩子的监护权很有可能属于这个男人。

(1)妇女患有恶性传染病或其他影响孩子生长的重大疾病。

(2)妇女很长时间不回家,也没有履行抚养她的义务。

(3)该男子已绝育或已失去生育能力。

(4)男性配偶年龄较大,生育另一个孩子的机会较少,而女性配偶处于更好的生育期。

(5)妇女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可能影响孩子的质量问题。

(6)妇女收入较低,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

在离婚诉讼中,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意见很少被考虑。但是,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工作繁忙和社会上的独生子女现象,第《最高院若干意见》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但是,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孙辈,他们可以被视为子女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另一点是《最高院若干意见》将儿童分为两岁和十岁。考虑到孩子正在哺乳,两岁时没什么可说的。十岁时就有问题了。我们知道《民法总则》已经颁布实施。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民法通则》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10岁以上的儿童应被视为愿意”应改为“8岁以上的儿童应被视为愿意”,但应注意这些事项。

综上所述,法院在考虑子女监护权时将考虑以下几点:

1、父母既有思想道德,如犯罪、离婚过错等。

2、两岁以下原则属于女性,特殊属于男性,如第一点;

3、两岁以上要考虑经济、有利于孩子成长等因素;

4、十岁(或八岁)以上,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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