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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月薪超过20,000元,我应该支付多少个孩子抚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很多人的收入已经超过了一万元,甚至更多。离婚时高收入人群应该付多少钱的问题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最近,这位婚姻律师在海淀区法院处理了一个案件,关于对孩子没有直接责任的一方抚养应该付多少钱。案情大致如下:冯女士(化名)与田先生(化名)于2009年离婚。孩子属于冯女士抚养,田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000元。离婚后,田先生的收入水平逐年提高。到冯女士起诉要求加薪抚养时,田先生的月收入已超过2万元。与此同时,儿童正面临着小学及其他方面学费上涨的问题。结果,冯女士以孩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田先生,要求田先生每月支付抚养6000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确定子女数量时应考虑三个因素抚养,即:1 .儿童的实际需求;2.当地生活水平;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收入水平(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其月收入的20%-30%确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冯女士明显是按照第三点的最高限额主张费用抚养的数额。然而,冯女士的说法过于片面,根本没有考虑其他两点。法院会发现很难满足她的要求。作为田先生的代理人,该律师在法庭上反驳了冯女士关于前两点的主张。根据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该律师认为抚养费用应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我这么想的原因是:1。在实际的判决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北京的月收入达到几万元以上,法官的判决上限一般为3000元,并且还有特殊情况,如长期治疗儿童重病等。2.本案中,冯女士提供的孩子每月合理费用的证据仅为1400元。目前,北京的人均消费支出为1900元。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冯女士要求的抚养费用都太高了。

事实证明,这位离婚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最后,海淀区法院以冯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自行决定田先生每月支付抚养2200元的诉讼费。

首先,这位婚姻律师应该明确指出,离婚后,无论哪一方获得了孩子的权利抚养,另一方都有权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的规定进行探视,除非另一方被依法剥夺了探视的权利。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当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它未经允许就把孩子带走,并且不把孩子送回去。

今天,本的离婚律师收到了一个叫王(化名)的女人的建议。2012年8月,她和丈夫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离婚。判决规定,一个年仅3岁的孩子属于王女士抚养。丈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的费用,两次探视时间不超过24小时。离婚后,不愿意的男子多次超过规定时间不归还孩子,往往是王女士来她家放弃。前天,这名男子利用临近的春节,借口行使探视权,将孩子带走,直到今天早上才归还。当王女士来接孩子的时候,她发现她的前夫已经把孩子带回湖北老家过春节了。

本案中,由于该男子多次未按规定行使探视权,王女士对孩子的合法监护权受到严重损害。王粲女士请律师帮助收集相关的准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止探视权,以制止该男子的行为。

许多离婚案件会同时解决孩子抚养的问题,但经过多年的离婚,人们会发现原来孩子抚养的费用与目前的价格相比显然太低了。为了给孩子的成长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环境,抚养其中一个孩子自然会考虑要求她的前夫或前妻增加支付抚养。我国婚姻法允许离婚后再次起诉子女抚养费。根据离婚律师多年处理婚姻和家庭案件的经验,至少必须为这类案件准备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据:

1.离婚后子女日常开销的证据。这些费用包括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因此,应该注意积累各种主要费用的账单,如幼儿园、雇用保姆等。当然,将会有许多不方便获得账单的小费用。对于这些费用,法官将根据他在审判期间的生活经历做出粗略的判断。

2.对方收入的相关证明。很难获得这样的证据,因为一方往往不知道另一方离婚后的收入。这时,你必须向法院申请帮助,例如,向法官申请去其他单位、税务、公积金等部门调查。

以上两个证据是法官决定儿童抚养费用数额的基本依据,在抚养费用案件中是不可或缺的。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你的离婚案件涉及到孩子抚养,并且你打算争取孩子抚养的权利,你需要在诉讼时清楚对方的实际收入。有时,对方会拿出一份收入证明或他所在单位出具的一段时间的工资单。面对这种证据,许多不懂婚姻法的当事人往往简单地认为实际工资就是对方的收入。事实上,这是非常不准确的。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儿童抚养费有时远远低于依法实际应支付的儿童抚养费,这实际上损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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