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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月薪超过20,000元,我应该支付多少个孩子抚养?

本文以该婚姻律师最近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分析了原告肖女士因与被告刘先生(化名)夫妻关系破裂,委托该离婚律师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肖女士要求抚养她3岁的女儿小红(化名)依法缴纳抚养月费。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声称其月收入仅为4000元,并按法定标准的30%计算其最高月负担额为1200元抚养元),并出示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证据。兹证明刘先生最近六个月的月收入明细,包括每月应发工资、绩效奖金(为避税,单位年终奖金按月平均分配)、补贴等收入项目,以及从应发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个人负担和单位负担合计1500元)。最后一项是前几项计算的实际工资,大约4000元。肖女士看了对方的收入证明,正要批准,被对方律师及时制止。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计算配偶一方的收入时,不能以实际工资为基础,工资明细中的一些扣除也应作为收入计算。例如,刘先生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扣除额为500元,这实际上是刘先生依法取得的收入。另一个例子是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和刘先生的个人负担实际上都已进入刘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应算作刘先生的收入。将这两项加到实际工资中,就是刘先生的实际月收入(6000元)。将实际收入6000元和实际工资4000元乘以30%计算的儿童抚养费分别为1800元和1200元。这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与600元的结果不同。如果肖女士当时认可了刘先生的月收入为4000元,法官也不会按照通常的处理方式主动予以更正,并从肖红的利益出发,对肖红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从法律上讲,实际工资和实际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离婚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客观计算对方的实际收入,在获得子女权利的同时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

在许多离婚案件中,会有关于孩子权利的争议抚养。在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时,法官不仅要考察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能力和道德品质,还要考虑一个重要因素,即离婚后子女生活的哪一方面对子女的负面影响最小。如果双方在提出离婚前很久就分居了,那么事实上,自从分居以来,孩子们一直健康地生活着,这是证明这一点最简单、最有说服力的方法。什么证据能被有效证明?

以该离婚律师在东城区法院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案情大致如下:贾女士(化名原告)与傅翠先生(化名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开始分居。6岁的儿子(化名)和贾女士住在一起。分居两年后,贾女士委托该律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离婚诉讼请求之外,她还要求儿子萧军判给她自己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一笔费用。然而,被告不同意,并准备与我们争夺儿童权利抚养。为了安全起见,该律师准备了以下证据证明孩子与贾女士分居后一直过着健康的生活。2009年至起诉日居住在不同地方的原被告的居留证明;2.在过去的两年里,她与母亲贾在不同阶段的生活的几张照片;(3)贾女士支付抚养子女分居后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的账单;4.选择两个孩子提到和他母亲一起生活的作文。5、幼儿园儿童、学校奖项、学业成绩书、教师评语等。在庭审中,被告人崔先生声称,他在分居后为子女的生活教育支付了很多钱,包括经常看望子女,但他无法拿出我准备的适当证据。有鉴于此,离婚律师当然不同意被告的说法,这让被告很尴尬。

最终,法院接受了我们的所有证据,认定孩子属于贾女士抚养,被告崔先生每月支付费用1500元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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