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子女抚养的收费标准如何计算?

儿童抚养费用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计算抚养费用的两种具体方法,即“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然而,上述抚养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受“儿童实际需求”原则的限制,因为与儿童不住在一起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用的数额只需满足儿童的实际需求。如果支付能力足够,可以适当提高抚养标准,这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提高的标准不应是无限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方没有直接抚养子女收入过高,而另一方在抚养子女时,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按对方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抚养费用,因此抚养费用的计算金额每月可能达到数十万或数百万元,远远超出了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案件时一般不会支持上述情况,因为它偏离了抚养费用的立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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