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抚养费每月是多少

原告牟伟与被告谭某在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住在被告父母家中。2002年12月11日,两人生了一个儿子,名叫秦*香(化名)。这时,双方都有了好的感觉。

然而,自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沉迷于网络,对其家人不太关心,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2月,原被告和被告搬出了被告父母的家,独自外出生活。与此同时,原审和被告仍不时有冲突。2006年8月,被告的父母带着秦*回去照顾他。2006年11月8日,在原告和被告发生纠纷和扭打之后,原告搬到了宿舍,被告搬回了父母家。在分居期间,尽管原告经常利用假期看望他的儿子,但这对夫妇从未和解。原告认为他和被告没有共同生活的信心,也没有和解的可能,所以他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在审判期间,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妻子在分居期间没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并要求原告在分居期间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能容忍和理解对方,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关系,夫妻之间的矛盾不断恶化,难以相处,导致分居。调解和解失败后,原、被告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准予离婚。然而,法院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在分居期间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因为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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