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抚养费

? 现代社会同居屡见不鲜,但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例如,同居关系解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女性,为了弥补自己的各种损失,向男性要求扶养费或青春损失费等,同居关系能要求抚恤费吗? 那么,请律师编辑做详细的解答吧。

一、同居关系可以要求抚养费吗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双方之间的扶养义务。 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同居关系解除后,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无权向对方支付抚恤费。 因为,在我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男女双方都有自主的选择权,掌握着主导权。 既然没有申请结婚就选择同居,就要自己承担同居关系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 因此,通常同居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向对方请求支付扶养费或精神损失费。 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同居期间一方患严重疾病尚未治愈。

(二)另一方有经济援助能力。 如果他的个人经济收入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法院也不能强迫对方支付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自愿发放。

二、同居关系双方债务处理

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法律也没有明确记载,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平均分担债务。 有下列情形的,被认定为一方各人的债务,由个人责任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各自承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不论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筹资金从事经营活动,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通常我国不保护同居关系,因此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支付抚恤费,同居期间发生的债务也是如此,应予区别。 如果男女同居一段时间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此时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也就是说,一方可以要求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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