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孩子抚养费如何计算的

一、如何计算诉讼子女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原则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 养育费负担的多寡和期限的长短,在双方协商的协议不能达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明确抚养费的具体内容为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同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 ) 30号意见对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夫妻协商不成需要法院判决的,该意见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标准的20%—30%确定抚养费数额,最高不得超过50%。 此外,规定抚养费定期支付,可以有条件地一次性支付。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来说,这些事实可以通过审判调查的程序查明,在具体操作时应重点调查以下三个内容。

一个是被抚养的孩子的数量和孩子的实际情况,根据被抚养的人的数量和实际情况,最终适用参照标准的比例不同。 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20%—30%,但最高不得超过50%。

二是抚养人的具体收入情况,抚养人是否有一定的收入,收入是多少,需要在审判中具体明确。 没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查明抚养人当年总收入的情况或者抚养人从事的同一行业平均收入的情况。

三是明确特殊情况,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审核抚养人是否具备一次性支付条件。 用财产洽购抚养费的,应当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

二、婚姻法轮流抚养

1、轮流养育子女的含义和法律依据。

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允许离婚的夫妇在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不再互相支付抚养费。 例如,见孩子所需的临时大额支出是双方协商负担、无法协商的平均分担。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从立法宗旨看,“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离婚后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权利,并不要求子女必须与另一方共同生活。 目前,将子女与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作为解决子女抚养的唯一途径,是对审判实践的误解。 他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原则,而不应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为原则。 应该说轮流抚养孩子是合理解决孩子养育问题的重要途径。

2、“合着一方生活”的负面影响。

首先,遵循一方的生活方式会导致离婚夫妇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失衡。 养育孩子的一方面生活本来就非常困难,另一方面也属于低收入群体。 根据法律,另一方每月的抚养费占收入的20-30%,但实际上只有200元。 这必然会让养育孩子的一方不堪重负。 其次,配合一方的生活,人为断绝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容易扭曲当事人的感情心理。 在离婚的夫妇中,也有不少人再次起诉与孩子的监护权之争。 其理由是无法忍受被判定与孩子分离的生活。 再次,单亲家庭容易成为不良少年的摇篮。 许多未成年子女因贫困、缺乏家庭关怀,成为问题少年,甚至卷入不良少年群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最后,随着孩子长大需要增加学习、生活费、抚养费的一方会失业,或者因为经济收入减少而要求减少抚养费等,会发生不必要的诉讼,如果双方不能协商的话,容易发生诉讼。

3、落实轮换抚养原则的可行性。

首先,父母离婚后,在不同地区居住、住房困难等问题,可能会给孩子的学校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不是离婚夫妇的孩子才会遇到的。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离婚诉讼中得不到住房的可以获得相应的住房补贴,住房难不成为离婚夫妇轮流抚养孩子的障碍。 毕竟,这个因素,比一方的生活利大于弊。 其次,要实行轮流养育,尽量让孩子有稳定的生活环境。 孩子在父亲或母亲那里生活的时间可以适当地长。 孩子各自在两个地方生活的时期,一般可以是均等的,但不是绝对的区分。 审判实践中应根据父母养育能力、子女上学方便等因素,合理安排养育子女的时间,努力产生积极效果。

4、不宜序养者。

不适合按顺序养育的一般情况如下。

1、子女年幼、子女2岁以下需要母亲自行抚养。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孩子。

3、一方面由于职业特点,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孩子共同生活。

4、一方离婚后,居住暂时困难不能为子女提供必要居住条件的。

5、居住地距离孩子就学的学校很远,没有便利的交通,轮流育儿确实会使孩子上学困难。

6、吸毒、赌博成瘾等一方品行不端,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7、其他不适合抚养子女的。

抚养费一般由法院规定,但由于有支持弱者的法律,很多人选择通过法律解决,但其实抚养费的支付也可以通过协商决定。 支付抚养费是为了让孩子过上更好的生活。 一方可以多支付抚养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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