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28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28条对抚养和赡养做出了明确规定。抚养是相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有问题但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支持的对象是六十多岁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老人。新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怎么样?

一、新婚姻法第28条分析

第二十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399000人)和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的外籍子女(399000人)的义务。孙儿童和孙有能力负担得起的儿童有义务供养其子女已经死亡或其子女无法供养他们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解释]这一条是关于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修正案补充和完善了隔代关于赡养和抚养的规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名子女和孙名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他们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形成赡养和扶养关系。德国、日本、瑞士和其他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抚养和支持祖先孙的义务,它们不区分父母,也不区分孙代男女。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虽然三代同居家庭的数量正在逐渐减少,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三代同居家庭仍然占很大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寿命普遍延长,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靠社会力量来养老还远远不够。同样,对于孙名儿童和孙名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机构也无法完全承担抚养他们的义务。因此,隔代支持可以说是我国将长期面临的一个问题。赡养老人和抚养年轻人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需要发扬的优良传统,也要求法律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祖先关系的形成孙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抚养或赡养人的父母或子女死亡或无能力抚养或赡养他们。

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a)当儿童未成年时,其父母双亡,或其父母无力抚养他;

(2)儿童成年后死亡或失去赡养父母的能力。在第一种情况下,受抚养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必须承担抚养义务。第二种情况要求孙名子女和孙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1976年,中国发生了一场大地震唐山。许多家庭失去了他们的亲人,许多祖父抚养了孙个孩子,孙名妇女赡养祖母,等等。隔代提出并支持他们。在《婚姻法》修订之前,该条的规定仅限于“父母死亡”或“子女死亡”的情况。《婚姻法》的这一修正案调整了这一问题,增加了关于"父母无力赡养"和"子女无力赡养"的条款,以更全面地涵盖和规范现实中存在的隔代赡养和抚养情况。

2、被抚养或赡养的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抚养或赡养的

祖先孙之间依赖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方的实际困难。如果受扶养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来源,能够完全负担自己的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就不能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孙名子女或孙名子女承担他们的扶养或赡养义务。当然,作为一种古老的文明,中国有着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如果祖先孙完全建立在家庭关系的基础上,即使对方没有困难,也愿意承担一定的抚养或赡养义务,那么这是一种值得提倡和提倡的美德。

3、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具有一定的抚养或赡养能力

如果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没有一定的赡养能力,那么他就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一个父母在车祸中丧生的八岁女孩只有一个祖母活着。奶奶没有工作,一直靠社会福利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她承担抚养孙女儿的义务。此外,如果有许多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例如,受抚养人既有(399,000)名子女又有(399,000)名妇女,那么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他们的义务。同样,如果有一个以上的人有权筹集或支持,如果有义务筹集或支持的人的财务能力不足以承担所有筹集或支持的义务,那么财务和物质条件最差的人应优先筹集。

至于抚养或赡养的方式,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它只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不履行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筹集或支持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

一种是为了抚养或支持而共同生活,也就是说,被抚养或支持的人和有义务抚养或支持的人为了直接抚养或支持而共同生活;

二是通过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探视和协助来履行赡养义务。

在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时,负责抚养或赡养的人通常需要与被抚养或赡养的人就抚养或赡养的程序、抚养或赡养的具体方法等进行谈判。达成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筹集或支持的协议。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确定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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