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10条是什么

虽然《婚姻法解释》第10条只是要求对无效婚姻做出处理的决定,但它对于避免和劝阻违反规定的婚姻生活仍然具有积极的作用。今天花镇网络编辑与您分享新婚姻法第10条要求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第十条的解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没有姻亲关系;

(三)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得到治疗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解释]这一条是无效婚姻的要求,也是婚姻法变革和发展的要求。

无效婚姻是指在没有法律承认的情况下,缺乏建立婚姻的法律条件的男女的融合。(可以添加教师的手机/信件进行情感查询:)

二、新婚姻法第十条需要建立无效婚姻的规章制度

婚姻法要求婚姻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如婚姻必须完全由双方同意;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1岁,女性不得低于20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疾病的,不得结婚。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暗箱操作、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未按规定做好工作,一些不符合婚姻标准的男女当事人也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实际要求,即这种不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生活是否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具有婚姻生活的法律效力,是否处罚暗箱婚姻登记的操作,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是否违反备案规定。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结婚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立案:(1)该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不同意;(三)现有直系亲属;(四)三代以内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法律法规禁止结婚或延期结婚的疾病。

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暗箱经营并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注销婚姻登记,宣布夫妻关系无效,为结婚或再婚的一方收回结婚证,并对双方处以200元以下的处罚。企业事业单位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有效证明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收缴,并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申请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不符合婚姻标准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给予婚姻登记技术人员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标准的当事人取消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资格证书。

新婚姻法第10条虽然只要求对无效婚姻的处理作出简单的决定,但对避免和劝阻违反规定的婚姻生活仍有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不是法律和法规。当时,仍然缺乏解决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因此,从完善我国家庭婚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角度来看,这在我国无效婚姻的法规和规章中是非常完善的,使这部婚姻法中无效婚姻的成立条件发生变化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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