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解读

最近,经常有离婚夫妇因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债权人起诉的案件。对《婚姻法》 (2) 24条合理条款的司法解释的声讨声逐渐高涨,并对这一最高法律发布了补充规定。虽然这种解释有些陈词滥调,但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即在法院权威理论和当事人辩论理论中,前者更受青睐,以便减少许多"受害者"目前陷入困境的程序障碍。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突破了原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自认效力,根据其权限细化了法院的侦查权,在执行工作中强调债权优先于生存权,而它对打假诉讼的态度也可能触及到对原被告平等权利的巨大争议。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

事实上,早在《补充规定》出台之前,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 24条被称为恶法的舆论,民法学界就有人表示不满,认为当事人对上位法——民法条款——对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的明确规定充耳不闻,固守婚姻法,本末倒置。回顾许多有争议的案件,大多数受害者声称他们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许多人暗示一些债务来自非法活动,如赌博。这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组成部分: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借款的约定,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本补充规定文件中强调“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根据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都是直接无效的。因此,现实中常见的逃避债务或向离婚当事人分配债务、与“债权人”达成虚假债务,甚至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都可以归于民法。此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释”中,“法院不支持”也有具体表述,这恰恰反映了司法解释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顽疾是重复性、过于密集、累赘,其效力威胁到法律(狭义)。

类推,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贷款人知道借款人为非法活动借款,其借款关系不受保护。那么非法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在指出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之前,首先要证明外部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法院关于自认和依职权调查的新规定突破了现有的民事诉讼规则。

然而,实体法层面对法律关系的规范仍然是静态的。重要的是24条解释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配偶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他们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将攻击债权人的连带债务请求权。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法律债务,配偶一方的“受害者”往往很难证明他们属于个人。更耸人听闻的是,“真正的”债务人经常在诉讼中承认借款的事实。为了在共同诉讼执行程序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配偶一方可以先承担债务,然后向另一方追偿。然而,此时,“真正的”债务人可能已经逃跑并最终完全逃避债务。

事实上,如果债权人起诉丈夫和妻子都是债务人,那么“真正”债务人的自认可能不会影响“受害者”。根据ou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

对此,今天发布的补充规定分别在试行阶段和执行阶段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根据这一补充规定的内容,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注意根据其权限查明借款人违背常识所作自认的真实性。”首先,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一般认为对方当事人将被免除对被承认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并受自己一方的约束,这也是法院所承认的。程序法做出这一规定,不仅考虑了有限司法资源下的诉讼经济原则,而且借鉴了英美法系中当事人的争议来削弱法院的权威。促进私法中的自主和平等概念。

然而,法院承认当事人的自认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力。在一方当事人作出自认后,法院必须承认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也不能利用其权力调查事实真相。在诉讼真实性和纠纷解决两大价值面前,法院应该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如果法院发现诉讼双方的自认存在明显的漏洞,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而忽视这种可能违背客观现实的情况,还是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描绘自己的存在感?

然而,这两种诉讼理念指导下的规则不仅存在于法院对自认的态度中,而且还影响着民事诉讼。法院什么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自愿调查证据?根据补充规定的内容,法院对当事人的承认不再是无条件的承认,而是有可能通过自己收集证据推翻。“非常规承认”成为启动依职权调查程序的理由。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婚姻找律师调解,深圳婚姻律师咨询热线
  • 上海大牌离婚调解律师
  • 上海离婚调解律师多少钱
  • 男方的婚前债务离婚时女方需要承担吗?北京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 离婚家庭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法律,离婚后家庭财产如何分配
  • 离婚分割财产原则具体有什么规定,离婚分割财产原则具体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