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第19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他们自己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受协议管辖,没有协议受法律管辖。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22条规定:“如果父母在双方结婚前为双方购买房屋作出了贡献,这种贡献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礼物是给双方的。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礼物是给一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如果丈夫和妻子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他们将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的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相互偿还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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