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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不回来怎么办理离婚
根据中国相关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 办理离婚登记 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调解,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婚姻关系。其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调解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其 诉讼代理人 代为诉讼; 2.与此同时,可由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 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一段时间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未达成调解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 2.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与现居住在国内的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此类案件中国外一方当事人如不能回国或者不愿回国,也是可以的,只须办理相关手续之后、 委托代理人 参加诉讼即可。
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怎么办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和方式。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怎么办?
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怎么办
1、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离婚的材料齐全后,法院会开庭,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法判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异地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求解涉外离婚一方不 回来怎 么办?
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居住在国外的,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方长期在国外的,国内一方可以到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反,若国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仍需要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关系:(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其次,需要准备诉讼材料。
国内一方起诉的:
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明》;
3、《被告身份证》,被告为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4、《结婚证》,也可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5、《证据材料》,证明婚后长期异地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国外一方起诉的:
1、《起诉状》及相关公证材料;
2、原被告《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等;
3、《结婚证》,也可提供《婚姻登记证明》;
4、《授权委托书》,国外一方无法回国的,需委托国内律师代为办理,委托手续需要经公证认证手续;
5、《证据材料》,证明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境外形成的证据还需要经过公证手续,并经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6、《离婚意见书》,原告本人无法到庭的,需向法院提交经过公证的书面意见书;
以上材料均为诉讼基础材料,根据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材料可能有所调整。
最后,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程序。
涉外案件不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因涉及到涉外送达,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手续等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原因,诉讼时间相对较长。若国外一方有委托律师,可以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律师,否则,将要通过漫长的涉外送达流程,无法送达的,还要再走公告送达流程。经公告送达,国外一方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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