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有“劝而不劝离”的观念。
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到登记的地方吗
已登记的离婚可以在任何一方住所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果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登记的程序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离婚的,内地居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者华侨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我的结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离婚登记,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还应发给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发给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应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在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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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顾。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查询相关信息。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要注意双方要求离婚的意图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对配偶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处理是否适当。
(3)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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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和注销证明。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们的登记不在,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离婚证书之日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