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的离婚诉讼程序是什么
(a)提起离婚诉讼的诉讼法院的管辖权应首先选择受理诉讼的法院和受理诉讼的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被告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事人员对非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未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起)。
(2)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书;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诉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应安排听证时间并向双方发出传票。
7.听证:双方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就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和如何解决子女问题抚养作出裁决。
推荐阅读:离婚起户口都需要什么手续
(3)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决定与关系是否破裂之间的界限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决定之间的界限。
1.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审视婚姻的基础
2.合法离婚: 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情况外,1989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起案件可视为夫妻关系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得因当事人有过错而排除离婚。
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证明及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应明确说明双方离婚的原因、子女抚养、生活困难的配偶一方的经济援助以及债务的偿还。协议的内容应注意保护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