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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无论是在上海还是在其他地方:一种是行政方式,即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是诉讼。如果配偶一方坚持住在一起或同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或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现在我们来看看这两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第一、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果一方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我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明确说明双方的离婚意向、子女抚养、生活困难的配偶一方的经济援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约定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书后,应当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诉讼离婚。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决定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只能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格式见本网站“法律文件”)。诉状应说明离婚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诉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未能提交辩护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2.定期开庭。
3.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4.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与上诉申请书一起提交。上诉状应当提交原审人民法院,并提交副本。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后5日内将申诉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另一方应在收到答复后15天内提交答复。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如果对方不答辩,案件的审理就不会受到影响。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和答辩状后5日内,将上诉和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一并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5.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如果合议庭认为没有必要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得中止执行。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