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办理程序

文章分析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离婚登记机关和程序的内容。中国的离婚登记机关是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市辖区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及农村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同时,文章还提供了离婚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程序、离婚登记机关等方面的信息咨询。

首先是离婚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的离婚登记机关是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市辖区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农村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管辖权的确定应以离婚一方的户籍为依据。如果双方户口在同一地点,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地点,任何一方都可以到双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离婚登记程序。

(1)申请。根据新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其中,离婚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离婚意愿、生活困难的配偶一方的经济援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

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2)回顾。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一方面,检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和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另一方面,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应仔细审查他们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如实提供登记机关必须知道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3)注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书后,应当解除夫妻关系。”人民法院的离婚证和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方便履行其应尽义务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根据新婚姻法第35条和第19条的规定,双方必须亲自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按照适用程序处理当事人的再婚申请,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在实践中,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子女抚养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处理问题。登记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财产和子女纠纷抚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实践受理,并根据子女财产的处理情况审查处理争议

当事人一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不服,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和解。根据《批复》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一方、一方或双方均未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注销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注销离婚登记,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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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持有离婚证书并与另一方结婚,婚姻应被视为有效,但婚姻登记机关可建议一方所在单位对其欺诈行为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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