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今后,在单位实行“双薪制”(单位给员工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双薪制”应该停止。
通知指出,近期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不够明确。为实现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1条暂停“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原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获得的“双薪”应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上述“双份工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起征点为2000元),但应按照适用的税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全额征税,即起征点费用在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相加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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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了离婚析产房屋的个人转让税。在未来,通过离婚分割房屋产权析产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因离婚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个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理
“双薪制”新计税方法细则
昨天,一位税务专家解释说,“双份工资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在一个人将来年底获得“双份工资”之后,在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税额之前,必须从2000元的起征点中扣除12个月的工资和13个月的工资。因为年底还会涉及到年终奖金的发放,而且还有一套单独的操作方法来为年终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一些地区以前将第13个月的工资与年终奖金相结合。扣除2000元的起征点后,将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税务专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在年底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否则地方税务机关很难开展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