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税,个人因离婚办房产过户手续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今后,在单位实行“双薪制”(单位给员工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双薪制”应该停止。

通知指出,近期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不够明确。为实现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1条暂停“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原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获得的“双薪”应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上述“双份工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起征点为2000元),但应按照适用的税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全额征税,即起征点费用在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相加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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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了离婚析产房屋的个人转让税。在未来,通过离婚分割房屋产权析产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因离婚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个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应的房产原值是房屋初始购买的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人对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但是,个人转让离婚析产住房的收入,如果符合家庭生活,并且是五年以上唯一的住房,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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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双薪制”新计税方法细则

昨天,一位税务专家解释说,“双份工资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在一个人将来年底获得“双份工资”之后,在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税额之前,必须从2000元的起征点中扣除12个月的工资和13个月的工资。因为年底还会涉及到年终奖金的发放,而且还有一套单独的操作方法来为年终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一些地区以前将第13个月的工资与年终奖金相结合。扣除2000元的起征点后,将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税务专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在年底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否则地方税务机关很难开展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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