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愿意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分析:
在我们国家有两种离婚方式:
1、去民政部门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外国人在北京办事为例:
如果一个外国人不能通过北京的民政部门解除他在北京的婚姻,他只能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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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了市民住院的地方。
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北京的外国人可以通过诉讼完全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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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可以直接提出离婚。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