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结婚登记,未进行结婚登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问:1991年,我和一个没有结婚证的离婚女人组成了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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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因为意见不合,我终于和她分手了。现在的问题是,在过去的人口普查中,我们在“婚姻状况”栏中填写彼此的名字,而警察局也相应地填写我们的户口簿。由于我们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不办理离婚手续,法院也不受理离婚诉讼。没有离婚证书,警察局不会改变我的“婚姻状况”这让我很尴尬————从户口簿上看,我还是一个有配偶的已婚人士,但事实上我已经单身了。请问民政部门和法院是否有法律依据?那我该怎么办?

朱畅答:《》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意味着建立夫妻关系。如果婚姻登记未完成,则应完成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才是夫妻的法律意义,才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才是受法律保护的。由于朱先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领取结婚证,民政部门无法为他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这样的规定。除了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离婚协议外,他们还应出示结婚证。没有结婚证,你自然不能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第一,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实质性条件的,应当视为事实婚姻; 第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但是,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号法第1条规定,除《婚姻法》第3条、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解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终止同居关系的请求。“这与解释 (1)中的规定相矛盾,即“如果婚姻登记没有完成,同居关系应当解除”。但在“解释 (2)”的末尾有一个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显然,法院不接受朱先生是有法律依据的。

看来朱先生要改变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再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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