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投诉
原告牟林,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1*198304062421,住福州市鼓楼区潘通路村上新村2栋604,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021*8202063216,住福州市鼓楼区七星井新村1栋8栋106室,联系电话:
要求
1.与原被告离婚。
2.责令其婚生子女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
3.被告被命令协助将合法子女A的户口迁移到原告的住所。
4.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在原被告相互介绍后不久,他们于2009年3月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匆匆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2月26日生下一子贾。婚后,原告因性格不和和家庭琐事不断吵架,感情脆弱。不仅如此,被告还视原告为“摇钱树”,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原告和原告父母的钱财,甚至秘密拿走原告名下的所有存款来偿还他们的个人婚前债务和个人娱乐。分娩后,原告的母亲和被告与被告的家人住在不到40平方米的房子里。被告未履行任何维护义务,也未支付任何维护费用。原告的母亲和被告没有得到适当的照顾,不得不面对与被告无休止的争吵,并被迫在分娩后一个月内与子女一起回到母亲的家。分居期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和他的亲属经常在家里闹事,辱骂和诽谤原告,甚至冲到原告的父亲单位殴打原告的父亲。被告长期以来对妻子和孩子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各种不良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产后抑郁、身体虚弱和婚姻绝望。原告认为婚前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和情感基础。现在这对夫妇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继续维持这段不幸的婚姻只会进一步加深彼此的伤害。
合法的孩子不到一岁。原告的父亲有稳定的高收入。母亲已经退休去帮助照顾孩子了。原告的父母愿意以自己的财产向原告的母亲和儿子免费提供一套房子,并全心全意地帮助原告抚养孩子,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提供经济保障。哺乳期届满后,原告也将恢复工作。原告的家庭条件更有利于合法子女的健康成长,但孩子现在定居在被告的办公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孩子的户口簿和出生证明,用于新生儿的正常接种,但被告坚决拒绝配合。被告极端自私,以至于忽视了自己孩子的健康,原告深感痛苦。
此外,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由原与被告签署,双方已就财产所有权及债务承担达成明确协议。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或债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及其合法子女的合法权益,我们请求你院依法作出裁决。谢谢!
带着最美好的祝愿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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