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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夫妻离婚时,一般涉及财产分割。 此时,需要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签订协议时,该协议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有些协议可以变更和撤销,具体有什么呢? 下面是背飞鸟婚姻网的编辑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请阅读。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财产分割如果协议可以变更或撤销:

1、欺诈、胁迫的相关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相同。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条文中对欺诈、胁迫作出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重大误解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并应当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把价值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大,并据此分配给财产是严重的误解。 但是,如果财产协议被认为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并不是重大误解。

3、关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于离婚的心态多索要财物,对方有很多同意的,是否会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乘人之危的真谛是一方利用他人的困境,让他人在违背真谛的情况下做出约定。 另外,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人必须得到一方提供的条件和援助才能摆脱困境。 如果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花几十万美元救落水的儿子,如果母亲事后声称该约定违背真意,可以认定他人的行为是在乘人之危。 但是,一方利用对方的离婚愿望多索要财物,却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 因为诉讼离婚导致的时间延迟是由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 这个“危险”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该属于乘人之危的“危险”。 如果放弃财产权想早点离婚的话,就不会被对方“骗了”,只能推断给予对方很多财产是当时真正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从真正意义上说,以后不要后悔。

据此可知,在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会成为乘车人的危险时,比一般合同更为严格。 只有一方利用对方明显不利的情况,使对方签订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定的,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 如果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予现金,但要求分配价值大得多的其他财产,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认定为乘人危险。

4、对于明显的不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钻空子的危险,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交给对方,一般都应被认定为明显的不公平

不公平的主要对照是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 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是“割舍不断、理直气壮”,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理也各有千秋,不应以更具社会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 因此,只要合同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严重误解或致人损害,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交给对方一般不应视为不公平。 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较少,这不是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因此如果因分割严重影响离婚后的生活,合理地避免丧失公平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 如果您对这方面有更多疑问,请联系背飞鸟婚姻网。背飞鸟婚姻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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