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投诉
原告:林xx,男,汉族,197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号
住所:宝安区福永镇幸福村
电话。x x x
被告人:郑××,女,汉族,197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号
住所:宝安区福永镇幸福村
电话。x x x
索赔: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责令合法二女儿林×由原告抚养,大女儿林×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分别由双方负责;
3.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审被告于2000年6月会面。此后,双方于2000年10月20日在海丰县民政局匆匆登记结婚。他们分别于2002年5月21日和2004年6月6日生下了他们的大女儿林克斯和二女儿林克斯。婚后,双方一直住在宝安区福永镇。由于双方性格上的巨大差异,夫妻之间的关系在不断的争吵中被完全削弱了。因此,原告于2005年6月7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贵院于2005年8月2日以原被告关系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是,自你院判决以来,被告人愈演愈烈,使得原审被告共同经营的原审小商店无法经营。结果,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只是名义上的,没有和解的可能,而且很难生活在一起。为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贵院按要求依法作出裁决,非常感谢。
带着最美好的祝愿
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年月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