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投诉
原告刘XX,女,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中国技术文化,住潭头镇。
被告罗某,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潭头镇。
索赔:
一、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原审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1万元的抚养费;
第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在东莞长安工作时相识,并于2001年6月2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于2002年2月17日生下女儿罗某。原告怀疑被告与一名姓刘的已婚妇女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后来承认了这一事实。原件和被告为此争吵。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与原告分居。已经三年多了。在此期间,原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女儿罗现由原告抚养。被告与原告分居后,他没有支付赡养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带着最美好的祝愿
隆回县人民法院
带表人:刘XX
20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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