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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华某和何某是好朋友。2013年7月23日,华某向何某借款20万元,并向何某出具借据。在借据上,华某表示“还款期限在一个月以内”,但没有说明贷款用途。期满后,华关闭了他的手机,找不到它。他多次向妻子丁讨债,丁以不知道华贷款的事为由拒绝了。何某认为该笔债务应由华某与妻子丁某共同清偿,并于2014年1月21日提起诉讼。

关于中国某机构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是他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他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华某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承担举证责任。华某和丁某是夫妻。他们互相分享权利和义务。如丁不能证明华的借款为个人债务,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何和丁都负有举证责任。何某和丁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丁某的借款中国个人债务的证明不同,但其证明内容和方向不同。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的焦点是某家中国公司的贷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围绕这一焦点谁负责举证。

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它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个人债务,如购买奢侈品供个人使用,或非法行为如使用,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否则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双方是否同意借钱,是否有协议就是共同债务,没有协议就是个人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婚姻法》(说明2)第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3.笔者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分配如下:(1)何某的举证责任。如妻子丁不知道丈夫华的借款,则应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华、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和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以及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强调何某的举证责任也能有效防止恶意诉讼或诉讼。(2)丁的举证责任。各地华某的贷款属于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他与华某已经明确约定,该贷款是华某的个人债务作为证明,否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后果,即华某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华某和丁某共同偿还。

终止婚姻的原因是什么?

(一)婚姻的终止是指夫妻之间合法有效的关系

1、自然死亡,婚姻的主体之一已经不复存在,必然会导致夫妻关系的消除,以及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中,一些国家明确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一些国家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认为主体的死亡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婚姻的终止。

2.宣布失踪人员死亡的判决的宣布日期应为死者被宣布死亡的日期。死者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宣布死亡之日起终止。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则。然而,一些国家规定,在未亡人再婚之前,未亡人的原有婚姻关系不会终止。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如果后来确认失踪的人没有死亡,法院应根据其本人或利害关系方的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原判。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将从宣告死亡被撤销之日起自动恢复;然而,一些国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只能在配偶双方同意和婚姻重新登记的情况下才能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并再次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再次死亡,原夫妻关系不应被视为已经自行恢复。

(3)婚姻因法定离婚行为而终止。离婚是夫妻双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叫解除婚姻,即合法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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