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认为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莹镇庄玲的房屋属于且不同意分割。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庄玲的房屋应分割为夫妻共有财产。
原因是该房屋是由原被告在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门口处理了这件事。然而,双方仅在20多天内再婚,双方恢复了婚姻。即使不能确定离婚过程中双方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原告声称重新分配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此外,门对离婚程序的处理属于其权限范围,财产协议仅具有备案的性质。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只能被视为善意的第三方。无过错方仅在四种情况下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和家庭遗弃家庭成员。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