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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全额购买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离婚时房子将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全额购买房屋并登记,该房屋属于登记方婚前已经享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该房屋,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实际问题的突破:
(1)对于这种不动产,如果不动产证书是在结婚后获得的,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不是。这种类型的房地产是一方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虽然财产所有权证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这种类型的房地产只是投资者个人婚前财产的物质转化,即从可移动货币转化为房地产。因此,这类房产仍然是他个人婚前的财产,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这种房地产,如果婚后出售,房屋的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不,这种房地产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它是由原物产生的果实,本质上仍然是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原物产生的果实自然属于原物的所有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分割。
(3)对于这种不动产,如果是婚后出租的,收入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是的,但是对方需要满足“参与管理”的条件。租房是一种经营方式。如果对方参与经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此时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使用推定原则将婚姻期间赚取的租金确定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并对其进行分割。但是,有些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要求主张分割的人证明其参与了房地产租赁的经营管理。该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主张参与行动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租赁信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等。如无证明,婚姻期间的租金收入归房屋所有人所有,不得分割。
(4)对于这种房地产,一方承诺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地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不,除了公证。承诺分为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无论是一方的口头承诺还是书面承诺,都相当于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捐赠合同关系。房地产变更登记未完成的,赠与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这种不动产仍然是个人婚前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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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告在离婚诉讼中不出庭时会发生什么
被告不愿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有很多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不得出庭,但他们必须指定一名代理人,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因为婚姻是生活中的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非常重视。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告出具书面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必须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由被告发出的。因此,被告应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并由代理律师提交给法院,以便被告不再出庭。如果被告不出庭,不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将缺席审判,缺席判决将使被告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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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有过错,他还能得到财产吗?
在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是由一方出轨或一方的家庭暴力引起的。这时,许多人会问,如果离婚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他或她还能得到财产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