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如何在分割拆迁款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护双方的隐私和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以下各方的名称均为假名。如果他们相似,我们可以联系他们,并取消他们。)

首先,原告诉说

原告周鞑、李融、周称,原告周鞑与被告是兄弟姐妹,李融是周鞑的妻子,有一个女儿周。原告一家一直住在周立租住的位于丰台区南景园301号的一套公房里。被告在那之后才把他的账户搬进了房子。被告搬进来后,涉案的房子被拆除了。被告作为代表签署了《丰台区丰台镇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重新安置的是四名原被告。被告未经授权盗用了属于三名原告的拆迁补偿利益,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按头平均分配拆迁补偿。2.被告应赔偿三名原告因优先购买三名原告居住的房屋而遭受的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二,被告辩称

被告赖于周二辩称:1 .拆迁前五年,三元已经搬出了这栋房子。2.拆迁金额是根据所涉及的房屋面积计算的,而不是根据被拆迁人的数量计算的,因此拆迁的利益与三个p无关

驳回原告的所有索赔。

五、北京市房地产律师金双全的意见

根据《售房计价单》第78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和法人分享。总股份分为股份和股份。共有人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拥有权利和义务。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分割或转让他的份额。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4条,双方有责任为其索赔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本案中,根据双方提到的现有证据,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原、被告分别用部分安置补助费购买两套安置用房,并分别居住。根据购买两套安置用房的政策和支付方式,可以确定本案所涉房屋的安置补偿实际上已经分割。三原因被告优先购买三原原告安置区所占房屋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于原告周达赖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且十年来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远远超出了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而言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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