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离婚纠纷中的选择权

法院的解决方案为原本不确定的夫妻共同股票期权提供了一次性的完整解决方案,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为国家节省了法律资源,而且不需要为同一案件举行多次庭审。与此同时,它也给有关各方增加了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中国如何应对期权配置

由于选择权是一种期待权,在现实中并不产生确定的利益,法院通常不会处理这种没有实际价值或确定利益的期待权,而是在权利具有确定价值时,让当事人提起另一项诉讼。

至于分配原则,有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在离婚期间还是离婚后,只要已行使的股票期权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它就会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分配。然而,这一观点对离婚后行使的股票期权进行了平均分配,忽略了期权的本质,即期权的预期期限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离婚后,另一方没有与期权持有人一起度过这一重大的不确定期,在此期间的所有风险都由持有人自己承担。因此,时间规则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对于行使时间较长的股票期权,我的配偶将获得较少的股票。

我们认为,就本公司的股权情况而言,如果与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股权期权协议未得到行使,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性质,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考虑到其股份性质,由其签署的股权期权协议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从目前的法院实践来看,我们需要区分两种选择。对于可以逐年行使的选择权协议,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可以分割婚姻关系期间可行的选择权。划分的原则应该是平等的。对于在离婚诉讼中行使过一次但尚未到期的选择权,考虑到这些选择权的巨大风险,在离婚诉讼中将不予处理。期权到期后,一方将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

期权财产取得时间的确定

由于期权的特性,获得财产有多个时间点,一个是签订期权协议的日期,另一个是行使期权的日期,那么哪个时间点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认为,期权价值的实现实际上是一个长期投资和长期冒险的过程。如果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参与这一过程,应该承认期权价值包含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只要从签署期权协议之日到行使期权之日这段时间与夫妻关系的持续时间相一致,期权的价值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但是,在分割的过程中,不一定要基于平等分割的原则,而是要充分考虑一方的投资时间长短和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并在夫妻之间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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