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纠纷的股权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离婚纠纷的股权,以及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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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1、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2、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3、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原则;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上海婚姻案出名的律师有哪些?

上海律师、王律师、律师、杨芳律师、律师是著名的婚姻律师。1.谭开谭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从事法律工作11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小企业法律顾问。谭开律师办案专业、高效、勤勉、谨慎,成功办理了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顾问、股权并购、风险防范、尽职调查。2.王、王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门从事婚姻、房产、经济合同纠纷的律师,上海人,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实务,在婚姻、家庭、房产、经济合同法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3.林长宇林长宇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法、继承法等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婚姻纠纷、离婚及财产分析、遗产分割、房地产纠纷等。他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4.杨芳律师杨芳律师是华荣律师事务所团队负责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杨芳律师带领团队,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每一位客户。5.王婷婷律师王婷婷擅长婚姻案件和离婚案件,办理过许多复杂、重大的离婚财产案件。王婷婷律师,在广州电视台《法治时空》《法战行动》等栏目担任专家评论律师,擅长婚姻法普法节目,同时也是上海电视台婚姻家庭事务首席律师,在上海颇有名气。

上市公司离婚财产分割

随着 离婚 案件 夫妻财产 分割类型的日益复杂,股份公司股权分割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已屡见不鲜。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 与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但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在于《 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2)》对锁定期作了些微调。第5.1.5条的规定还是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作出的,即发起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5.1.6条规定: 上市公司 离婚财产分割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对于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以下简称 上海 主板)及深交所上市的主板、中小板(以下简称深圳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大股东而言,相关锁定期的规定都是3年。但是对于其他发起人股东的锁定期,上海主板、深圳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的规定有所差别:尽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交易规则规定无论是主板还是中小板及创业板,其锁定期都是自上市之日起1年。但是,上海主板、深圳主板及中小板的其他股东的锁定期是到提交上市申请书之日起投资期限未满1年,且增资扩股新增股份通过大股东取得的,自上市之日起3年;而深圳创业板的其他股东锁定期是到提交上市申请之日投资期限未满6个月,自上市日2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新增股份总额的50%。 事实上,只要符合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流通股转让暂行规则》)第3条的规定,且没有其他不转让股份承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在离婚中将其名下的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股票分给另一方是可行的,属于证券的非交易古湖,只是,受让该锁定期股票乙方在受让该股票后仍应遵守相关限售期的承诺。

离婚前股份转让出去了怎么追回来

离婚诉讼前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夫妻一方转移股权,将股权转移给亲友或其他人,另一方应该怎么办?采取什么法律措施才能尽量挽回损失?【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且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

一、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介绍,离婚时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经常会将股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意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给对方,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夫妻一方以现金出资设立公司的,作为出资的现金,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设立后,出资就转变为公司的股权,因此婚后以出资设立所取得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以下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后从公司取得股权期权或者股票期权,根据婚姻法的精神,这种收入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工资性收入,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的说,夫妻一方在婚后不管是以出资设立公司取得的股权还是通过股权期权取得的股权,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的转让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持有股权的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股权;擅自转让股权的,则属于无处分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应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只有当股权的受让人以善意、合理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才有效。如果夫妻一方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友的,亲友明知股权是在夫妻婚后取得的,且夫妻双方正发生离婚纠纷,其取得股权的行为不能视为善意;如果夫妻一方离婚时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的,则违背了“合理有偿”的原则。因此,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亲友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

二、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律师提醒】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提醒,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可能会转移股权的,另一方应尽量在股权转移前提起离婚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就可以在一次诉讼中解决相关的股权纠纷。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已经转移股权的,则另一方必须要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宣告股权转让无效,这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海离婚转让股权纠纷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在股权流转上有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合性,在股权流转上相对自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分割股权的方法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当非股东一方配偶,在离婚分割股权时,想要获得股权份额,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但两者也有共通之处,无论是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都必须遵循“夫妻协商在先,法院决定在后”的原则。

这类股权纠纷对律师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懂公司法、股权法律还要了解法院对股权纠纷的审判倾向以及商业和管理。国内股权纠纷做的比较好的,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章鸿文律师,他们的律师团队在股权、公司法律事务方面比较擅长,股权纠纷的执业经验都在十年以上,口碑、能力都是很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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