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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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起诉前被告即死亡怎么处理

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于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本案由于被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既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诉讼程序进行下去已没有意义,于是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上海一男子离婚后再婚,他去世后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应该按遗嘱分配,如果没有遗嘱,妻子、子女和父母三方平分财产,但要确认男子与前妻之间是否有共同财产。

上海男子离婚后分婚去世后的遗产应该按他留下的遗嘱进行分配,因为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他没有遗嘱,他留下的遗产则由妻子子女和父母三方平分,正常情况下前期没有分配遗产的权力,但这个男子如果与前妻之间有共同财产,在他去世以后前期有权进行财产分割。

一、按继承法进行分配

上海男子离婚后再婚对他去世后的遗产分配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他在离婚的时候与前妻之间已经做了财产分割,在他去世以后前期不再拥有分配财产的权力,除非前期有部分财产与男子没有分割清楚,在他去世以后才能参与遗产分配。按现在的继承法可以知道妻子、子女和父母都有权继承男子的遗产,而且应该是三方平均分配。

二、按财产归属分配

男子离婚后再婚去世后的遗产应该按财产归属分配,特别是房子如果他名下的房产与妻子共同,就要平均分房子的1/2是它的遗产,而另外1/2是妻子的财产,不论是前妻还是现有妻子,都有拿回自己财产和权力,余下的遗产才能平均分给妻子、子女和父母。

三、遗产分配原则

遗产分配时应该先分配财产,确定男子名下的遗产有哪些,再确定继承人,同时还要确家他与前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他的亲生子女和非亲生子女有几个,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向亲生子女和父母倾斜,非亲生子女有继承权,但不能像亲生子女一样平分遗产。

上海男子离婚后再婚去世后的遗产如果不知道如何分配,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分割,也可以子女、妻子以及父母三方一起协商,拿出合理的分配方案。

家庭中正打财产纠纷,被告去世,怎么办

依据法律规定,案件中止诉讼,等待被告人的继承人确定是否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被告继承人确定参加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原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担。如果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法院恢复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并在遗产范围内执行。如果被告没有遗产,继承人也不愿参加诉讼;或是本案涉及的是身份关系(如确认父子关系等等)本案终结审理。

参考法律:《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死亡怎么处理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方死亡的,其分得的财产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死亡一方在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就应当按照遗嘱规定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离婚起诉期间夫妻一方出现死亡,财产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方死亡的,其分得的财产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死亡一方在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就应当按照遗嘱规定进行继承。如果是在离婚纠纷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的,即终结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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