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纠纷诉讼保全

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离婚纠纷诉讼保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离婚诉讼保全几天能查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背飞鸟婚姻网(www.wjpfk.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离婚诉讼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1. 准备起诉材料,提前了解本案管辖法院是否可以接受“一半保一半”的担保方式,如果不能接受就要寻找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

2. 联系合适的担保公司申请出具保函时,需要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交给担保公司用于审核。如果没有问题,申请保全人即可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协议,申请保全人支付费用,担保公司准备“保函”;

3. 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以及财产保全材料,法院审核后并成功立案,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联系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向法院提交《保函》,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也可以随行一起去法院立案,正式立案同时即刻提交《保函》;

4. 立案庭收到一整套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函等财产保全资料后,移交“业务庭”或者“诉保组”,审核无误后会出具《保全费缴费通知》,并通知申请保全人支付相关保全费用,保全费用支付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移交执行局执行;

5. 执行局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予以执行。执行局通常是使用发函的方式联系银行、房管局、工商局、证券公司等机构对相应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相关机构完成保全之后会将回函递送回执行局,最终完成所有保全工作。

离婚时对方转移了公司、企业股份、股份怎么办?

【法律咨询】离婚诉讼前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夫妻一方转移股权,将股权转移给亲友或其他人,另一方应该怎么办?采取什么法律措施才能尽量挽回损失?【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且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律师分析】一、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介绍,离婚时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经常会将股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意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给对方,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夫妻一方以现金出资设立公司的,作为出资的现金,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设立后,出资就转变为公司的股权,因此婚后以出资设立所取得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以下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后从公司取得股权期权或者股票期权,根据婚姻法的精神,这种收入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工资性收入,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的说,夫妻一方在婚后不管是以出资设立公司取得的股权还是通过股权期权取得的股权,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的转让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持有股权的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股权;擅自转让股权的,则属于无处分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应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只有当股权的受让人以善意、合理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才有效。如果夫妻一方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友的,亲友明知股权是在夫妻婚后取得的,且夫妻双方正发生离婚纠纷,其取得股权的行为不能视为善意;如果夫妻一方离婚时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的,则违背了“合理有偿”的原则。因此,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亲友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二、第三人是以善意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律师提醒】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提醒,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可能会转移股权的,另一方应尽量在股权转移前提起离婚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就可以在一次诉讼中解决相关的股权纠纷。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已经转移股权的,则另一方必须要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宣告股权转让无效,这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海民事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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