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庭婚姻财产纠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家庭婚姻财产纠纷,以及上海市婚姻财产律师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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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离婚时竟要平分妻子继承的房子,此事中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上海一男子离婚时要平分妻子继承的房子,在这一事件中,涉及到的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这名男子想要平分的房子是来源于妻子的大姨,妻子的大姨一生无子,去世之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唯一房产由外甥女继承,所以去世之后,该女子也就顺其自然的继承了大姨的房产,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但这名男子在离婚时,需要将这一财产列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认为自己在妻子大姨生病期间,也如同子女一般认真照顾,所以想要分得一半产权,并且妻子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有极个别的例外,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属于个人财产。恰好这名女子的大姨在遗嘱中只指定了该女子一人继承其房产,所以她的丈夫---也就是这名出轨的男子并没有此套房产的继承权。

从道德上,这名男子出轨在先就已经触犯了众怒,在道德层面无法站稳脚跟。从法律上他也在肖想着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确实为人所不齿。夫妻双方本就应该相互帮助,共同面对困难,并且朝着相濡以沫、白头偕老的道路前进,但他却在半路与他人行不轨之事的同时还企图拿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不管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这名男子都落尽了下风。好在有法律的保护,让这名受害的女士能够保全自己的财产,同时能够顺利离婚,远离渣男,才能过着无比幸福的生活。? ? ? ? ? ? ? ? ?

婚姻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两个人离婚,一般情况下,财产应该是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这个就弄一个协议,避免产生纠纷,一定要冷静下来,好好的去沟通,去交流,毕竟是以前爱过的人,不要太计较

第一、协议离婚:男女双方需要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第二、诉讼离婚: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离婚起诉状。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即结婚证原件或者民政局出示的婚姻关系证明。

3、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告的公安户籍证明,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这主要是针对有抚养权之争的,没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股权等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离婚需要的证件: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离婚证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婚姻财产纠纷处理原则

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费如何收取

法律主观: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到法院仅是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或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裁决,此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按件收取。由于50元至300元是一个区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区间内可以按照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自行决定交纳标准。在北京,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每件需要交纳150元。同类型的案件,在天津、上海则需要交纳200元。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分割财产,这笔费用是必须交的。在实践中,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北京各法院通常采取预先交纳一半诉讼费用的方式,如一个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应当交纳150元,先预收75元,至于另一半,则在法定情况下补交。2.分割财产按价值比例收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的重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由于不涉及交费区间,各地法院统一适用该规则。简单地说,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仍是按件收取,不用再另行交纳。但是如果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除了就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比例交纳费用,同时还要交纳按照件数收取的费用。

法律客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的做法是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如不正确地理顺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造成判决执行难,或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个案当中,要正确把握财礼的实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将案件的当事人列正确。首先,搞清什么是财礼,财礼的来源及财礼的权利义务双方。财礼(又称彩礼)最早源于《周礼》,是西周时期一项婚姻家庭制度,即男家向女家提亲,男家备下礼物,请求女家收下,叫“纳采”,男家“问名”得吉兆,再备礼通知女家缔结婚姻,此后,才正式聘礼逞送给女家,即后来的订婚礼,叫“纳徵”,也叫“纳币”,“请期”后仍需备礼往女家。现在,法律虽没有这一规定,但民间仍延习这一风俗。就周礼而言,财礼源自缔结婚约,在过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是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法律行为。那么男女双方父母即为权利义务的双方。而现如今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缔结婚姻不应再听命于父母,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但财礼仍是民间一种风俗没有被丢弃。财礼是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意愿由男方按习俗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但在现实生活中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大多数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一切涉及婚姻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来筹集,在财礼的运作上还是以双方父母为主体的。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接受财礼的自然也是女方父母,同时也是由女方父母来支配和管理财礼的。其次,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缔结的婚约,若无婚约即不可能产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婚约在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中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民间用语,它只所以出现在案由当中,缘自它是形成一种财产纠纷的诱因。婚约的缔结或是解除都是民间的一种自由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只就财产的数额、返还时间及返还人进行审查确定。如前所述,财产纠纷源自婚约,婚约的缔结人既是不可忽缺的双方当事人,即由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引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因此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当事人列为被告是顺理成章的。再次,由于民间财礼来源形成的复杂性,有些案件只将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列为当事人是不够的。如前所述,男女双方经济不独立,财礼是由男方父母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由此男方父母可以作为权利人提出权利请求,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原则的。既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请求,也不妨碍其权利的实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就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往往财礼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无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支付的能力,因此很难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这就很有必要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取的主体,因我国的婚姻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同时又是一部规范家庭的法律,因此,该法适用于家庭所有成员。这又为将女方父母是否列为返还财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正是由于女方父母支配财礼,从而更说明财礼索取的性质。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的。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及留置支配财礼的主体还可能是其他亲属,因此,也可将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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