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内单独所有的房子离婚析产的简单介绍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婚内单独所有的房子离婚析产,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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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析产单独所有的规定都有什么

离婚析产 是指夫妻 离婚 时,对财产进行分割,分割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不能用于分割。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 产权过户 手续,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 上海 离婚房产分割 的规定是什么 新 婚姻法 ,双方父母出资 买房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 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 房屋赠与 , 离婚财产 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 房产赠与 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 结婚 。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六、新婚姻法,以 按揭贷款 的方式买的房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 房屋所有权 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综上所述, 离婚房产 的分割比较麻烦,要分多种情况,一般对于房产分割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那么就只有由法院来判决,对于一方在婚前结完房款的,那么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但是如果是在婚后购买或者共同按揭的都是 共同财产 。

婚内房产单独所有离婚后如何分割

婚内房产单独所有离婚后会按照当事人都能够获得均等的份额来进行一个平均的分割,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期间单独所有的房子,离婚可以分割吗

你好,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方单独所有的原则上是个人财产不做分割,除非双方有约定。

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可约定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共有等,但是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按照你的描述,房子为单独所有,如果约定明确,那么虽然是婚姻期间财产,但是离婚时不做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后购买的房子写了单独所有,离婚怎么分

法律分析:房产写单独所有的,在离婚的时候,不用分割,直接归一方所有。在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其他的财产不用分割,财产原来是属于谁的,在离婚时就属于谁。房产是写单独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用进行分割,在离婚时,直接归一方所有,对方是没有资格来分割该财产。夫妻双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看房产购入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婚后购入的即使房产证上标明了单独所有,原则上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例外情况,如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房产属于其中一方所有,那么则按约定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房子单独所有,离婚能分割吗?

现在不动产登记已经将产权细分到个人,有人为了将来再办手续省事,也有的是没时间管理房子的事情,种种原因吧,会放弃产权。

在登记的时候,填写了一份产权约定书,将房屋办理在夫妻一方的名下。

那么这种情况,一旦未来涉及到离婚,还能分割房产吗?

01

什么是单独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

权的证明。

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这在法律上意味着登记人单独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与他人无关。

如果他人提出异议,主张是共有财产,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证明。

但房产“单独所有”不是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02

夫妻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可以看出,房产归一方所有是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夫妻存续期间取得

二、由书面的约定归一方所有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这是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03

“单独所有”常见的情形

一、“隐形共有人”。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因为种种历史原因,很多房产手续为了简化办理,夫妻共有房产往往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因此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的现象。

严格上说,此种情况属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与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

对此等情况,一般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离婚时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安阳是以2008年7月1日为时间分割点。

2008年7月1日之前,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登记,所以在房屋登记发生变动时,需要提供婚姻证明。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登记为单独所有。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为主,并不对申请人的婚姻情况做实质的审查。

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担法律责任。

由此造成登记错误的,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三、申请人为了图省事,将房屋办理在夫妻一方名下。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夫妻双方到场,提供婚姻证明,填写产权约定书,即可将房屋办理在一方名下。

以后无论抵押、出售等均可以由证载人一人办理即可。

对于后两种情况,一般对房产的真实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否则,视为“单独所有”。

房产本上的单独所有只是表示该房屋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并不能完全代表的产权就是这个人的,具体产权是谁的,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大家都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否登记为单独所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当然,如果是婚前财产,可以不予分割。

04

婚前的房产可以参与离婚分割吗?

男方婚前单独所有的房屋,与女方结婚后再离婚,可以以离婚析产的方式将房屋办理在女方名下吗? ?

不可以,在双方办理完离婚后,就属于两个自然人,不能以离婚析产的方式进行房产转移。

?

这类情况属于赠与,需要缴纳缴纳4%的契税,以及双方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

那如果非要过户,有没有什么办法省掉这4.1%的税呢?

?

有,双方再结婚,走婚内房产转移手续,然后再离婚。

?

婚内房产转移是可以将婚前单独所有的房产转移到配偶一人名下的。

文章出处:公众号/安阳不动产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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