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怎样办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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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房产遗产继承需要什么费用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100万元以下(含100) 累进计费率是5‰,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2.5‰,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1.5‰,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8‰,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4‰,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部分累进计费率是 0.2‰,10000万元以上部分累进计费率是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海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流程

(一) 办理房产证 过户手续要到被 继承人 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 死亡证明 。 (二)办理 房产证过户 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 继承权公证 。 (三)办理 房屋过户 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遗赠和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身份证 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上海如何办理遗嘱的公证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 法定继承人 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 户籍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 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 房屋所有权证 》与《 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上海立遗嘱去哪里

上海市国信公证处 57941027前京大道369号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 66105500普善路115号101室

上海市宝山公证处 56565617一二八纪念路928号万达广场2号办公楼902室

上海市奉贤公证处 37190230德丰路299弄B座1-2层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52562233常德路1211号3楼、11楼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 62126364长宁路1055号5楼

上海市崇明公证处 69698007城桥镇湄洲路249号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 64145600莘建东路198弄10号4楼

上海市松江公证处 57810119谷阳北路309号

上海市青浦公证处 59723175青松路231号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64310286衡山路249号1号楼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 65899528平凉路852号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62585876静安区江宁路418号801-804室

上海市嘉定公证处 59529480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85号

上海市金山公证处 57320166朱泾镇人民路261号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62154848凤阳路598号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 63211646南苏州路333号4楼

上海市浦东公证处 58396060峨山路91弄20号9号楼1楼

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 63454610陆家浜路1295号6楼

上海市虹口公证处 65757266溧阳路1112号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 63367720马当路383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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