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纠纷关于彩礼返还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离婚纠纷关于彩礼返还,以及离婚纠纷中返还彩礼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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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返还问题

离婚纠纷请求彩礼返还的方式:和解、调解、起诉等。且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且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一新婚女婿和岳父大打出手,起诉离婚退彩礼,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其实在家庭关系中,女婿和岳父之间是最好相处的,只要投其所好,两个人便很快就能打成一片。一般来说岳父不会干涉女婿太多,毕竟生活是年轻人自己的,作为长辈也没有过多的发言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婆媳矛盾最多,而女婿和岳父之间的矛盾事件却非常少。对,两个都是大男人性格都比较开朗大方,男人不会因为小事而斤斤计较,所以更能相处得像兄弟一样。

然而在上海却有一对闹矛盾的女婿和岳父,两人因为一件小事而大打出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这一对新婚夫妻刚刚登记结婚,本来打算邀请自己的朋友。

两人最开始也决定不请双方父母到场,后来新郎觉得自己不能一个人吃独食,所以就将自己的父母接到了现场。新郎的父母到场之后,觉得应该将亲家请来。后来男子又将自己的岳父,岳母请了过来。

可岳父竟然发现自己是最后一个到场的,虽然觉得自己心里有些不舒服,但也没有表现出来。可能因为岳父心里一直不满,在席间岳父因为和女婿说话,女婿因为环境吵闹没有听到,也可能是因为喝多了。

所以岳父当即就拍桌子对女婿指责起来,两个人因为这件小事就打了起来。事后女婿觉得自己行为不对于是上门对岳父赔礼道歉,但没想到是两人差点又打起来了。

后来新郎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儿子受委屈了,所以就建议儿子离婚。新郎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虽然新郎的父母一直鼓动他离婚,但新娘却不同意。因为两人感情的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好,所以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其实这就是一桩小事而已,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都是一家人,何必自家为难自家呢?

上海一男子因妻子非处女提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礼花销与彩礼,对此你怎么看?

上海一男子因妻子非处女提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礼花销与彩礼,对此你怎么看?在我看来,该男子的做法真的让人感到匪夷所思,他这样的为属实,让人感到很不理解。而且既然都已经结婚了,在我看来,结婚是应该非常幸福的,也是两个人之间的爱情才会结婚,不会因为其他的原因去选择结婚,那样是对我们的未来不负责任的行为。谢该男子因为妻子并不是处女而去选择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礼花销与彩礼,试问该男子是怎么确定妻子并不是处女的,而且在现在的这个社会,婚前性行为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

而且既然已经结婚了,就应该要对这段婚姻负责到底,难不成女性的婚姻就不应该由女性来做判断了吗?如果男方嫌弃女方并不是处女,而要求离婚,那么在我看来,女方也有权利去嫌弃男方,或者去怀疑他也并不是处男。在现如今这个比较开放的社会婚前性行为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且男方并不能够因为与女方发生的性生活而去怀疑女方不是处女。如果仅仅是通过这样来判断,我感觉女方其实也没必要和他继续生活下去了。

上海一男子因妻子非处女提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礼花销与彩礼,既然双方都已经结婚了,如果真的是因为爱彼此喜欢彼此,就应该包容彼此,况且,该男子或许并没有任何的一句说,他的妻子不是处女。如果是这样,那么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已经结婚了的女性发现男性也不是处男,那么女方也可以嫌弃男方跟男方提出离婚。那么上海的这一男子因妻子不是处女而离婚,那这个男子就肯定他一定是处男吗?我该男子不是处男,那么他又有什么资格去与女方提离婚呢?

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

提起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大家都知道,有人问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另外,还有人想问我国婚姻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在2021年的新婚姻,彩礼退回问题是如何阐述的?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

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

回答: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彩礼退还的比例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彩礼”是指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款项,结婚给付彩礼,也是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并无明确的约定,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当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时,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的彩礼。但需要合一定的情形。对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1、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就是说,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第二种、第三种情形,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2021年的新婚姻,彩礼退回问题是如何阐述的?

[依据]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不返还彩礼的5种情况。

(一)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同居一年要全额退彩礼吗。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我国婚姻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院婚姻法解释二里面有相关规定,另外上海高院也有指导意见。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年12月4日审判会第次会议通过)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法释〔〕19号男方悔婚女方名誉受损。

年12月26日发布我国退彩礼按百分之几退。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发生了性关系退婚彩礼。

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第二条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案件后,经确属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受理离婚案件后,经确属婚姻的,应当将婚姻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作出宣告婚姻的判决。

第四条审理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三金不退依据。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

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男方毁约 订婚定金可以退吗。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两人睡过订婚退婚怎么处理。

(一)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退婚女方被男方睡了一年。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女方怀孕拒绝退彩礼案例。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就是与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相关内容,是关于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的分享。看完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执业手记一:彩礼返还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 ? ?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期遇到不少关于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的咨询,现将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法律规定及情形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含义

? ? ? 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具体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应另一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各种物品,如:现金、金银首饰、汽车、房子、传家宝等

注:1、恋爱中一方为培养感情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不属彩礼,例如:衣服、小额红包、小首饰

2、一方为与另一方缔结婚姻所花费的费用不属彩礼,例如:婚宴、酒席等

3、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属彩礼。

二、 彩礼的法律性质

(一)彩礼法律性质:本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

(二)彩礼所附条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 登记结婚 且 共同生活 为目的

(三)彩礼法律效力:1、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

2、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则赠与方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三、 可要求返还彩礼的四种情形、返还范围、返还依据

(一)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1、 可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 ? ? ? ? ? ? 2、若给付彩礼方有过错,也可支持仅返还部分彩礼

返还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聘金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并且双方也未共同一起生活,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彩礼全额返还;但给付彩礼方提出的,返还金钱彩礼不超过80%。

(二)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双方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以缔结婚姻生效条件的彩礼赠与未成就,本应返还全部彩礼。但因双方有事实婚姻关系,实际履行了彩礼赠与部分条件,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四条规定: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第四条规定:“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三)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彩礼数额、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双方过错、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夫妻关系确立,彩礼赠与条件已成就并生效,彩礼不应退还。但是鉴于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即“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双方未形成夫妻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

3、《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适当返还原则,酌情返还金钱彩礼。

4、《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9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80%,三年内返还不超过70%;给付彩礼方提出离婚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7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60%,三年内的返还不超过50%。

( 四)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指:因彩礼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 ?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笔者认为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返还依据: 在实践中,一方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致使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一方可能仍不能从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可退还部分彩礼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共同生活不满六个月的,按给付数额的8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给付数额的6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给付数额的4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不予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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