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上海离婚后房产析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的词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离婚后房产析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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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的手续?

离婚析产房屋需要手续如下: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来房屋的权或者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这类办理主要是对离婚后的房屋进行相应的分割。这是当事人需要进行相应的房产办理,需要当事人双方带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在房产办理的指定地点进行相应的办理。

上海离婚房屋过户手续是什么,需要那些流程及相关材料

离婚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双方需要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后可到民政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务必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可以参照常规买卖流程,通常仅需一周左右时间。

2. 离婚房产过户过程中需要办理析产登记。这个过程没有复杂的手续,按照房管局相关要求做析产登记即可。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就彼此对房屋所占的分割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析产的步骤为,第一步办理析产公证,第二步办理转绘,第三步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第四步办理登记手续并缴费,第五步取证。

3. 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准备的材料如下:第一,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第二房产证;第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第五委托书。

实际案例中,当事人双方既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多数不愿对方办理房产过户,可能不愿露面,甚至已经不在房屋所在的城市生活。遇到一方不的情况,可以参照如下办法办理。

1. 诉讼离婚。

对于诉讼离婚,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即使对方不办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房产交易有义务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2. 协议离婚

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是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的情况,可以再办理离婚时,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 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有效,这样房管局会认可离婚协议书过户。

析产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做析产手续需要离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经过公证的双方离异协议(上面注明房产分割情况),两人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家庭离异房产析产过户手续,重新办理一人姓名房产证。

1、房屋析产:

房屋析产一般发生于离婚、分家、继承和共买房产等民事关系上。根据相关协议、法律原则和一定的标准,将共有房产这一财产分割,而分属各所有人所有的行为称为房屋析产。

2、离婚析产:

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如果想要出售夫妻共有产权的房屋,在离婚时就必须要办理离婚析产手续,进行房屋财产分割。

3、办理房屋析产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7)、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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