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纠纷关于彩礼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离婚纠纷关于彩礼,以及离婚彩礼纠纷案例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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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婚约财产纠纷裁判规则精要

彩礼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历经沧海桑田,不仅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还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踏歌而行。高额彩礼的张狂气焰,成为新时代好男儿成家立业的一大考验。

过去一年,全国各地省市纷纷制定文件,倡导“只收礼节性彩礼”、“不索要、不收受高价彩礼”,反对“高额礼金”。但高额彩礼植根于人性的贪婪,倡导性的条款对它来说仅仅是隔靴搔痒,务使其纳入司法范畴,才值得评说。

彩礼返还,正式称谓是“婚约财产纠纷”。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规定,但规则构造不够精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灵活运用,往往也体现出高超的智慧。接下来我们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司法文件和法院裁判观点,总结提炼关于彩礼的裁判规则。鉴于因彩礼产生的纠纷情况复杂,本文篇幅所限无法面面俱到,请读者海涵。

彩礼作为一种习俗,盛行于祖国大地,但不排除某些地区有不同的习俗。另一方面,因习俗的存在而支付彩礼时,男方的心理动因有特殊性,即:若该习俗不存在,则男方不必然支出大额款项来获得女方对婚事的认可。在此习俗面前,男方内心深处有某种 不自愿性 ,因此上海高院所谓 “不得已而为给付” 虽然有点耸人听闻,实际上最是贴切。

江苏省淮安市中院曾经审理一起案件。男方与女方同居五年,但并未登记。在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以女方名义购买宝马车一部,资金由男方刷卡提供,后未能结婚。男方认为该宝马车属于彩礼,应当返还。但法院认为,在已经同居五年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应属双方义务,此时男方斥巨资为女方购买宝马车, 属于自愿赠与,而非为习俗而被迫妥协 。[3]

在彩礼的价值方面,各地法院的认定不尽相同。根据上文引用,江苏高院认为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礼金或礼物可以认定为彩礼。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河南省周口市中院认为,“500元以上的现金或价值5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以及不动产等贵重物品”即可以认定为彩礼[4]。可以想见,若缺乏明确约定,当事人在彩礼的内容和数额上都容易产生极大争议。

彩礼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目前将其认定为 附条件赠与 的观点比较普遍。

附条件的赠与,意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可视为条件不成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当然,我们接下来可以看到,彩礼的返还并不是那么简单。

而在纯粹的赠与中,返还规则就截然不同了。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原则上只有在财产转移交付之前,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一旦转移交付,几乎不存在返还之说。

鉴于彩礼与纯粹赠与的差异巨大,经常成为当事人双方的争讼焦点,被告往往以纯粹赠与为由提出抗辩,主张无需返还。此时,就有必要明确哪些情况属于彩礼,又有哪些情况属于纯粹的赠与。

婚恋过程有长有短,但从“入我相思门,知我相思苦”到“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之间,总有类似的几个阶段。在 恋爱期间 ,情侣相互馈赠的小额财物往往不以结婚为目的,一般只能认定为赠与,而不属于彩礼;而到了 开始谈婚论嫁 时,如何认定双方(尤其是男方)的大额支出,却是疑窦丛生。接下来的几种情况,就是针对这个阶段。

与彩礼相伴随而存在的,有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名词;在订婚、结婚过程中,也有许多令人头昏脑涨的开支。这些非典型的项目,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1.交往消费的开支。 在双方家庭或成员之间的交往中,通常以宴请或购置生活用品等方式,表达善意,增进感情。此时虽然发生物品或资金的转移交付,但目的并非直接为了结婚,而仅是作为铺垫。司法实践对于此种铺垫性的开支,往往不予认定为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2.巧立名目的开支。 基于某种仪式性,彩礼可能不会直接叫做彩礼,也可能不是一笔一次性支付的金额,而是零零散散、名目繁多。上文引用的法院观点出现的两种形式是选日子费、改口费,法院均认为不属于彩礼。需要指出的是,改口费在大江南北普遍以不同形式存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若数额较大、证据确实,还是有希望要求返还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前两种情况,是与“彩礼返还”联系最密切的两个要素,即“登记”和“共同生活”(为方便表述,此处简称“同居”)。该要素排列组合可形成四种形态,每种形态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我们用“√”与“×”表示如下:

未登记、未同居(√)

未登记、已同居(?)

已登记、未同居(√)

已登记、已同居(×)

观察上述四种形态,可以发现司法对彩礼的认知与 “同居”与否 存在直接关联:只要未同居,均可返还彩礼,例如第1种与第3种形态;一旦同居,事情就比较复杂。第4种情况原则上是不能主张返还彩礼的,但若同居时间较短,则存在例外。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第2种情况(下文详述)。

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况涉及 “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 。江苏高院认为,此处的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11]。河南省周口中院则认为,“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12]。实践中,为达到“生活困难”的证明目的,原告可提供举债证明,或由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过去的《婚姻法》第3条和现行的《民法典》第1042条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为平衡各方利益,对彩礼问题已经做出宽容的让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原则上都应当返还彩礼。但这在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法院对民俗一再妥协,客观上达到了息诉的效果。

坊间流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2015年)中都曾经对该问题有所规定。

征求意见稿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一旦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即只要同居,无论彩礼去向如何,均不能全额返还。

征求意见稿中的这种观点可能因争议较大,未能呈现在正式颁布的会议纪要中,但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影响下,目前似乎已经逐渐成为通说观点。该观点与方才我们总结的关于“同居”的规律相映成趣,我们可以将这种现象称为 “同居减损现象” 。

河南省周口市的一起案件就体现出该现象。在该案中,双方未办理登记,但同居一年。女方认为双方同居且发生关系,不应全部返还。法院认为,“婚约存续期间时间较长”且女方“对于婚约解除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判决只需返还彩礼的95%。[14]而在山东省济宁市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同样未办理登记且同居一年左右,法院判决只需返还50%。[15]同时,在亳州市、周口市等地方中院的指导性文件中,均认为同居时间是返还彩礼额度的重要尺度,给付彩礼后同居超过2年的,虽未办理登记,亦不能要求返还彩礼[16]。而商丘市中院在2020年颁布的指导性文件中,针对这种“同居减损现象”作出大胆尝试,该院规定,只要同居时间在一年之内,“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17]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问题在于: 如果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已经开始共同生活,是否意味着彻底丧失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

实践中,彩礼涉及的纠纷源于双方价值观和家庭经济能力的差异,矛盾深刻。新婚夫妇可能刚刚办理结婚登记就无法继续生活,于是提出离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山东临沂的一对新婚夫妇,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于男方而言极为不公,两级法院遂均予以支持。目前,江苏省、浙江省高院对此问题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9]

承上所述,由于“同居减损现象”的存在,未登记、已同居的情况都无法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举轻以明重,在已经办理登记但同居时间较短时,就更加难以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实际上,在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男方最终也未能主张到全额彩礼。

如果彩礼是以货币形式给付,当给付一方要求返还时,接受一方经常会提出“彩礼已经使用”的抗辩。即便证据证实彩礼确实已经使用,也不意味着其价值凭空消失,因为在使用后往往会转化为其他形式,所以需要区分情况看待。这种转化,具体而言至少有四种情况:

1.接受彩礼一方,使用彩礼购置家具等,转化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使用彩礼购置的家具部分,不应分割也不再返还,由彩礼给付一方所有,即“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延安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要求返还的31200元已购置结婚家具等用品,均用于共同生活,且所购置家具现均放置于原告家中,因而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的诉请。[23]

2.接受彩礼一方,使用彩礼举办订婚宴。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男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不能作为彩礼范畴,不得要求返还。但是,嘉兴中院在一宗案件中认为,女方举办过订婚宴,“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也存在一定付出”,从而将应当返还的彩礼酌情减少[24]。既然男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不属于彩礼,又何必将女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作为减少彩礼返还金额的考量因素呢?

3.使用彩礼购置物品作为陪嫁。 彩礼交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属后,女方家属可能也会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即所谓“陪嫁”。习惯上,陪嫁财产是由女方家属交给女方,此种行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定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上文引用的百色中院裁判观点刊载于《人民法院报》,比较权威。另外,若女方使用彩礼购置物品,有法院认为不能以此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而应当由女方另行主张权利。[25]

4.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经开支。 若彩礼已经为共同生活而使用,则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的无形利益,彩礼给付方难以要求返还。商丘市中院在指导观点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接受彩礼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的消耗情况。如上饶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辩称彩礼用于人情开支包括拜年、乔迁、生日等共计花费102,05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26]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的这篇答复,是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作出。该答复重点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在于规则构造。

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例如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认为,对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区分情况: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28]

前已述及,返还彩礼的民事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而离婚的民事案由是“离婚纠纷”,是不同的两种案件类型。“离婚纠纷”不仅处理人身关系,也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婚约财产纠纷”不涉及人身关系,只处理婚约财产,它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宜一并处理。[31]

实践中,一并处理离婚与彩礼返还除了上述理论争议外,还有一些客观困难:1.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主体与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主体可能不一致,并案处理会造成混乱;2.在已经结婚登记时,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判决离婚,若最终不满足离婚实质要件,一并处理彩礼问题将浪费司法资源。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彩礼问题,若案件具体情况允许,也是值得肯定的。

总体而言,彩礼在习俗层面不尽相同,在法律层面也至今未明确其性质;或者说,虽然已经明确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但在确定其法律后果时却未能坚持原则,使得我们不仅看不清彩礼的面孔,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变得捉摸不定。

司法是社会行为的尺度,调整着人们的预期。近年来各地制定的倡导性文件反复强调杜绝高额彩礼,态度坚决。但在涉及彩礼返还的司法认定时,许多地区少了些底气。部分法院为止讼息诉作出过多让步,甚至不惜双重标准,对遏制高额彩礼的意义可能是负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召开全国审判工作会议时提出,处理离婚案件时要“避免因当事人情绪过激演变成恶性事件甚至刑事犯罪”,但这绝不是说面对刁蛮的当事人就要丧失法律底线。若法院坚持原则而当事人情绪失控,应该负责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院。

最后需要提醒正在进行彩礼谈判的当事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不妨以书面形式确定婚约,明确约定彩礼的内容、数额和支付方式。在给付彩礼时,务必使用可留痕的方式,以最大程度获得法院采信。

上海一新婚女婿和岳父大打出手,起诉离婚退彩礼,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其实在家庭关系中,女婿和岳父之间是最好相处的,只要投其所好,两个人便很快就能打成一片。一般来说岳父不会干涉女婿太多,毕竟生活是年轻人自己的,作为长辈也没有过多的发言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婆媳矛盾最多,而女婿和岳父之间的矛盾事件却非常少。对,两个都是大男人性格都比较开朗大方,男人不会因为小事而斤斤计较,所以更能相处得像兄弟一样。

然而在上海却有一对闹矛盾的女婿和岳父,两人因为一件小事而大打出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这一对新婚夫妻刚刚登记结婚,本来打算邀请自己的朋友。

两人最开始也决定不请双方父母到场,后来新郎觉得自己不能一个人吃独食,所以就将自己的父母接到了现场。新郎的父母到场之后,觉得应该将亲家请来。后来男子又将自己的岳父,岳母请了过来。

可岳父竟然发现自己是最后一个到场的,虽然觉得自己心里有些不舒服,但也没有表现出来。可能因为岳父心里一直不满,在席间岳父因为和女婿说话,女婿因为环境吵闹没有听到,也可能是因为喝多了。

所以岳父当即就拍桌子对女婿指责起来,两个人因为这件小事就打了起来。事后女婿觉得自己行为不对于是上门对岳父赔礼道歉,但没想到是两人差点又打起来了。

后来新郎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儿子受委屈了,所以就建议儿子离婚。新郎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虽然新郎的父母一直鼓动他离婚,但新娘却不同意。因为两人感情的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好,所以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其实这就是一桩小事而已,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都是一家人,何必自家为难自家呢?

上海一男子因妻子非处女提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礼花销与彩礼,对此你怎么看?

上海一男子因妻子非处女提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礼花销与彩礼,对此你怎么看?在我看来,该男子的做法真的让人感到匪夷所思,他这样的为属实,让人感到很不理解。而且既然都已经结婚了,在我看来,结婚是应该非常幸福的,也是两个人之间的爱情才会结婚,不会因为其他的原因去选择结婚,那样是对我们的未来不负责任的行为。谢该男子因为妻子并不是处女而去选择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礼花销与彩礼,试问该男子是怎么确定妻子并不是处女的,而且在现在的这个社会,婚前性行为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

而且既然已经结婚了,就应该要对这段婚姻负责到底,难不成女性的婚姻就不应该由女性来做判断了吗?如果男方嫌弃女方并不是处女,而要求离婚,那么在我看来,女方也有权利去嫌弃男方,或者去怀疑他也并不是处男。在现如今这个比较开放的社会婚前性行为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且男方并不能够因为与女方发生的性生活而去怀疑女方不是处女。如果仅仅是通过这样来判断,我感觉女方其实也没必要和他继续生活下去了。

上海一男子因妻子非处女提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礼花销与彩礼,既然双方都已经结婚了,如果真的是因为爱彼此喜欢彼此,就应该包容彼此,况且,该男子或许并没有任何的一句说,他的妻子不是处女。如果是这样,那么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已经结婚了的女性发现男性也不是处男,那么女方也可以嫌弃男方跟男方提出离婚。那么上海的这一男子因妻子不是处女而离婚,那这个男子就肯定他一定是处男吗?我该男子不是处男,那么他又有什么资格去与女方提离婚呢?

上海一女婿和岳父起纠纷要离婚法院不准离,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在上海有一名男子,在结婚之后和岳父发生纠纷,两个人多次大打出手。男子觉得过不下去,决定起诉离婚让对方返还彩礼。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并且派人对两家人进行调解,希望他们能和好如初。

按照法律要求,判定两个人离婚的依据应该是感情破裂,现在男子与妻子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问题仅仅是女婿和岳父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判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已经结婚一年左右,男子也要不回多少彩礼。

1、事情经过

一对恋人在结婚之后,为了感谢朋友和同事的帮助,决定邀请大家吃饭。在吃饭当天男子心想应该把父母接过来,于是自家父母到场。父亲看到亲家不在,立马又让孩子去接。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岳父岳母觉得自己最后才来,非常没面子。在点菜的时候,又询问对方怎么给女儿过生日,可能是没听到,双方吵了起来,还大打出手。幸好警方调解,才将事情解决。

第二天男子打算带礼物去道歉,顺便接媳妇回家,结果没想到又和老丈人打了起来。回家后男子气不打一处来,加上母亲觉得当初结婚对方彩礼不让价,辛苦借钱才凑齐,索性希望他们离婚。就这样好好的一个家庭,直接走上了起诉离婚的路。

2、法院判定依据

在双方闹上法庭之后,法官判决不准离婚。其实这个依据很简单,那就是在这段婚姻里,男子和妻子没有任何矛盾,妻子也不同意离婚的想法,认为这只是丈夫和父亲之间的矛盾,不应该影响到他们两个。

而法官在开庭的时候,也安排了很多人进行调解,只是男子一直坚持,加上母亲在旁边迎合,到了晚上也没调解好。不过从法院的角度看,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准离婚的,哪怕60天后再起诉,也是一样的结果。

3、三个人的错

事情的起因,是男子的情商不够高,只知道邀请自己父母,却忽略了岳父岳母。而岳父本身也有错,明明已经登门道歉,却又得理不饶人,明显没有在乎女儿的感受。最后就是男子的母亲,本该从中进行调和,却一个劲劝儿子离婚,显然在她眼里退彩礼已经变成了最重要的事情。

如果母亲迟迟想不明白,岳父也不肯放下这件事,恐怕矛盾会一直闹下去。本来没有问题的小两口,到最后也会出现感情问题。

律师执业手记一:彩礼返还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 ? ?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期遇到不少关于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的咨询,现将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法律规定及情形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含义

? ? ? 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具体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应另一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各种物品,如:现金、金银首饰、汽车、房子、传家宝等

注:1、恋爱中一方为培养感情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不属彩礼,例如:衣服、小额红包、小首饰

2、一方为与另一方缔结婚姻所花费的费用不属彩礼,例如:婚宴、酒席等

3、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属彩礼。

二、 彩礼的法律性质

(一)彩礼法律性质:本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

(二)彩礼所附条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 登记结婚 且 共同生活 为目的

(三)彩礼法律效力:1、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

2、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则赠与方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三、 可要求返还彩礼的四种情形、返还范围、返还依据

(一)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1、 可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 ? ? ? ? ? ? 2、若给付彩礼方有过错,也可支持仅返还部分彩礼

返还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聘金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并且双方也未共同一起生活,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彩礼全额返还;但给付彩礼方提出的,返还金钱彩礼不超过80%。

(二)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双方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以缔结婚姻生效条件的彩礼赠与未成就,本应返还全部彩礼。但因双方有事实婚姻关系,实际履行了彩礼赠与部分条件,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四条规定: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第四条规定:“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三)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数额彩礼数额、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双方过错、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返还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夫妻关系确立,彩礼赠与条件已成就并生效,彩礼不应退还。但是鉴于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即“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双方未形成夫妻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需退还部分彩礼

1、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

3、《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适当返还原则,酌情返还金钱彩礼。

4、《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9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80%,三年内返还不超过70%;给付彩礼方提出离婚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7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60%,三年内的返还不超过50%。

( 四)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指:因彩礼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 ? 返还范围: 法院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笔者认为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返还依据: 在实践中,一方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致使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一方可能仍不能从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可退还部分彩礼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的衣物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判决不予返还。彩礼中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财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共同生活不满六个月的,按给付数额的8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给付数额的6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已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给付数额的40%返还;双方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不予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标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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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

1、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新婚姻法彩礼退还比例

回答: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彩礼退还的比例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彩礼”是指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款项,结婚给付彩礼,也是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提高。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并无明确的约定,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当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时,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的彩礼。但需要合一定的情形。对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1、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就是说,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第二种、第三种情形,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2021年的新婚姻,彩礼退回问题是如何阐述的?

[依据]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不返还彩礼的5种情况。

(一)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同居一年要全额退彩礼吗。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我国婚姻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院婚姻法解释二里面有相关规定,另外上海高院也有指导意见。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年12月4日审判会第次会议通过)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法释〔〕19号男方悔婚女方名誉受损。

年12月26日发布我国退彩礼按百分之几退。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发生了性关系退婚彩礼。

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第二条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案件后,经确属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受理离婚案件后,经确属婚姻的,应当将婚姻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作出宣告婚姻的判决。

第四条审理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三金不退依据。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

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男方毁约 订婚定金可以退吗。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两人睡过订婚退婚怎么处理。

(一)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退婚女方被男方睡了一年。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女方怀孕拒绝退彩礼案例。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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