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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介绍

原、被告因自由恋爱结婚,育有一子,即第三人顾。201x年10月X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争议房屋归顾所有。但离婚后,被告未能将房屋过户给顾,故原告告上法庭。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3360

1.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宝山区xx路16x弄8X号10x室房屋归第三人顾所有;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处理过程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附有条件。双方约定等第三人年满18周岁后再过户,并保证被告对第三人的探视权,但协议中并未写明。至今,被告已有一年未见到第三人,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顾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元,被告系夫妻,经民政部门协议于201x年1x月1日离婚。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本案涉案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归双方儿子顾某所有。没有商定任何附加条件。

3、

找出事实

现在有争议的房子登记在原、被告名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原告、被告的陈述、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房地产产权证。以上证据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是有条件的,但没有提供证据,故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该协议是原告与被告在民政部门订立的,内容合法。双方应按照当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上海婚恋网律师主张争议房屋归第三人所有,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

判断结果

1.上海市宝山区xx路16x弄8X号10x房为第三人顾所有。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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