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唐镇律师解诉讼期间孩子该给谁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条离婚诉讼期间,双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裁定由一方暂时抚养。

一般来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行使和履行权利义务,是因亲子关系地位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义务和责任。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体现了个体人类生命成长和延续的规律。父母是孩子的自然和法律上的依赖者。他们有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使命和责任,当然也要为孩子的生存和发展承担首要责任。我国《宪法》《民法典》103010等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已婚、未婚、离婚、病残、分居父母的影响。

如何理解“一方可以提前决定临时抚养”

关于该条内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该条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决定暂时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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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认识:

第一,判决一方暂时抚养孩子,是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表示不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判断谁直接抚养孩子的依据。从调取的相关裁判文书来看,很多裁判文书都写明父母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直接依据1993年第20条(即该条内容)判决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第二,理解为一方暂时支持的裁定是行为保全的表现。认为既然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主要表现为支付抚养费或直接照顾日常生活,本质上是一种给付行为。因此,在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子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不因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受到不利影响,可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责令父母一方作出一定行为。

第三,从功能上来说,先裁定一方临时养他,应该是一种执行前措施。通过强制父母一方暂时履行抚养义务来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可以避免离婚诉讼过程中父母双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所带来的困难。

在上述观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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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倾向于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条中“先裁定由一方当事人临时提出”的法律性质类似于行为保全。

由于父母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均向法院表示拒绝直接抚养子女,且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子女抚养问题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因此通常不会主动向法院申请由一方暂时抚养子女的裁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必要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决定父母中的一方应根据其职权临时照顾他或她。在这方面,只有裁决由父母一方暂时抚养被解释为行为保全,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如何理解“离婚诉讼期间,双方拒绝抚养子女”

各国立法将抚养子女的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不得放弃或转让。一般是基于血缘、抚养、收养关系形成的亲子关系,即亲子关系。除了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抚养义务外,我国《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074条还规定,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直系血亲关系,具备法定条件可以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基于血缘和收养关系的亲子关系不受父母是否结婚、未婚、离婚、无效或分居的影响。只有抚养教育形成的亲子关系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解除。据此,父母离婚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共同抚养义务,但会从父母共同抚养变为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间接抚养。同样,祖父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赡养义务,与自己的婚姻状况无关。

就双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而言,虽然没有界定“双方”的范围,但应限于“双方父母”。理由如下: 第一,理论上,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拒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是可能的,但从现实生活情况来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情况非常罕见。祖父母、外祖父母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没有必要通过本条对其进行规制。其次,大多数情况下,父母有赡养子女的义务。再者,父母是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主要一方。因此,该条从问题导向出发,只规定了父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常见情形。最后,从字面解释来看,本文使用的表述是双方拒绝抚养子女。一般来说,“子女”对应“父母”,“祖父母”对应“孙子、孙女”。如果“双方”包括祖父母,本条应在“子女”后加上“孙子女、外孙子女”。既然没有“孙儿、外孙”的表述,那么本文中“双方”指“双方父母”的结论也可以从两个表述的组合中得出。

这里的“拒养”可以细化为拒养和养养两点。对“拒绝”是什么意思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所指的“拒绝抚养”是指只要父母双方明确表示不抚养子女,无论父母是否有能力或条件抚养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拒绝赡养应仅限于主观上不愿意赡养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排除客观上没有赡养能力和条件无法赡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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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是人身的、伦理的,不能约定条件或放弃,不能因为没有能力或条件抚养而拒绝。从《民事诉讼法》第1058条、第1067条、第1084条的内容来看,并没有规定父母的抚养能力或者条件应当作为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无论是从学术理论还是法律规定来看,父母的养育能力或养育条件都不是履行养育义务的前提,更不是拒绝履行养育义务的理由。即使父母无力赡养,比如无力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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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但在这里,只是增加了赡养义务,而不是免除父母的赡养义务。什么是“赡养义务”?父母结婚和非婚同居期间,父母因与子女共同生活,应分担赡养子女的义务。但在父母离婚、婚姻无效或分居的情况下,客观上父母不可能共同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子女只能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由父母一方单独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103010第1084条称之为“直接抚养”,对方通过支付赡养费、行使探视权等方式间接抚养。虽然本文所说的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离婚诉讼期间,尚未离婚,但此时父母大多已不在一起生活,所以这里的“抚养”也应指直接抚养。

该条之所以界定“离婚诉讼期间”,是因为,虽然父母可以不起诉离婚甚至结婚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但由于这些情况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无从知晓,也无权基于不起诉原则处理这些情况下的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行为。只有当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父母双方拒绝抚养子女时,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处理。从司法实践中的反馈可以看出,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认定父母双方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在离婚诉讼中,因此该条仅限于“离婚诉讼期间”。至于本条所指的“子女”,主要包括未成年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是否婚生无关,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上海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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