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二次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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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技巧是什么?

第二次 起诉离婚 的技巧: 和平 离婚 ,选择法院处理不仅快捷,而且更具法律保障。 在我国可以通过两个机构进行离婚,一个是民政局,一个是法院。 通过民政局方式离婚,您就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离婚,但通过法院离婚,可以选择到户籍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居住一年以上可视为经常居住地)。如您户籍在江苏,但在 深圳 工作满1年以上,那你就在深圳法院处理离婚事宜就更方便,而且调解离婚,法院都有便民措施,如果不涉及大额财产处理, 委托律师 ,一天就可以办好。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要对方协助 房产过户 ,分期分割 离婚财产 、分期支付 抚养费 等重大事宜的,仅仅到民政局签订一份 离婚协议 不具有较好的法律保障,如果对方违约,还是要再打一次官司,如果通过法院处理,法院会以调解书的方式对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一方违约,可以无需再 打官司 ,可以直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这样处理更具有法律保障性。 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姻,正如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双方夫妻感情确认破裂,在法律上可以直接认定双方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有:(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2)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的。如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上述法定情形或没有 证据 证明上述法定情形,而且对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第一次起诉法院有可能会不判决离婚,但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姻,正如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可以在半年后再提起第二次离婚,第二次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就非常高。 人身保护令让你远离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 诉讼 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遭到对方的家庭暴力,在身体和精神上不堪其扰,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一并要求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裁定,强制对方保持距离,制止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 孩子在你身边,是你争取 抚养权 的最大筹码。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除非一方有明显恶习、患有不重病、经济能力较差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之外,法院将孩子判给男方或女方其实都是其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没有根本性的错误判决。如果一方带着孩子一起生活,法院判决给该方的概率就极高,法院倾向于维护现状,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况,而且这样判决不会发生关于抚养权的 强制执行 纠纷,会给法院和法官省很多麻烦事。 什么情形才能多分财产 如下情形可以要求多分财产:(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 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2)对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4)对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罪 是争取多分财产的重要谈判筹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 结婚 或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如有配偶者如仅与他人同居或有生育孩子,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 刑事犯罪 ,需要判处 刑罚 ,如掌握对方重婚的客观证据,对方为了避免牢狱之灾,一般会妥协,这是争取多分财产的重要谈判筹码。 什么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因如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 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如下情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 抚养 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 赡养 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如在离婚案件中,如共同债务认定比较困难,可以让 债权人 先提前诉讼,如上述债务在婚姻期间产生,法院一般会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各种各样的房子如何分割 房子一般是离婚期间双方争议的重大财产之一,现在列举常见的房产分割情形:1、婚庆以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如何分割房屋产权为归婚前购买个人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价值,由双方共同平分。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该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该如何分割该房屋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按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份额。4、婚内取得的房屋为没有 小产权房 屋、农民房如何分割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法院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 如何全面收集证据 离婚案件中, 举证责任 分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涉及 婚外情 、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常见的证据形式有:1、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2、手机短信。3、电子邮件。4、msn、qq聊天记录。5、录音录像。6、传真。7、书面证据。 离婚诉讼 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非常重的,所以其实前,建议咨询 律师 ,在律师的指导下组织扎实的证据。

离婚第二次起诉程序怎么走

离婚第二次起诉程序为:起诉、受理、调解、审理、裁判、执行。即与第一次诉讼相同,且在第一次诉讼中,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无法提供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深圳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1,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起诉要到被告户口地的人民法院。 2,若一方在深圳住满一年,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 3,若双方都同意,可以办理速裁,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办好。 4,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 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5, 婚姻存续期间 取得的财产均属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依照法律规定,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包括物质和 精神损害赔偿 , 且在分财产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受害方!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 离婚协议书 、结婚证、身份证到原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 ,领取离婚证; 如果是 一方不同意 或 签了离婚协议 后反悔不履行的, 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 第二次起诉 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二次起诉离婚如何处理

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法院仍应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继续审理,且此过程中,要审查证据是否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果确实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的。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 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怎样二次起诉

二次起诉离婚在首次起诉离婚的法院进行起诉,也是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并不因为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就会改变起诉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次起诉离婚还能上诉吗

可以第一次法院判决不离婚,半年后可以再次去法院起诉,如果一方还是坚持不离,法院判离得可能性能占80%。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项规定说明,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六个且内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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