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后对方写的保证书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证据吗?

 家理律师事务所案例介绍:
 

      刘女士与朱先生于2001年5月相识,200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7月3日育有一子朱小弟。刘女士以朱先生婚后多次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

  刘女士要求直接抚养朱小弟,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并要求朱先生承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责任。两套房产中,一套价值约1000万元,一套价值约400万元,刘女士希望家理律师事务所可以替她争取分到价值较大的房产,将价值较小的房产分给朱先生。

  案件审理过程中,朱先生同意离婚,但态度强硬且恶劣,一直辱骂当事人和律师,不认可家庭暴力事实,不主张孩子抚养权,不肯支付抚养费,不愿意将价值较高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亦不愿意给予刘女士补偿。

  易轶律师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主动提交了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朱先生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上载明的内容间接承认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另有因朱先生家庭暴力,刘女士曾经报警三次的记录,亦可作为家庭暴力的佐证。

  最终,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自愿离婚;双方之子朱小弟由刘女士直接抚养;价值400万元的房产归朱先生所有;价值约1000万元的房产由刘女士、朱先生、朱小弟共有,其中刘女士占有30%份额,由孩子朱小弟占有65%份额,由朱先生占有5%的份额;汽车归刘女士所有。

  案情结果:
     
       
本案中,在法官组织调解前,律师率先向法庭提交了男方书写的《保证书》、接警记录等可证明家暴的材料,给男方造成了心理压力。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男方害怕法院认定其家庭暴力情形,从而在财产分割上的态度变得缓和,最终认可了律师的调解方案。

  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易轶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部分法院认可结合施害方亲笔书写的《保证书》、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和伤情照片等证据来认定家庭暴力,但是许多法院依然沿袭传统做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严格。和解、调解、调停等非诉程序,可以使当事人从糟糕的情绪里解脱出来,帮助离婚当事人尽可能成熟地应对离婚的痛苦经历,使双方体面地结束婚姻。 
        
        家暴的证据有哪些?
    

  1、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就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当事人的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能够成为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书面证据。实施暴力的一方写过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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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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