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怎么办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怎么办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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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产生纠纷上哪里解决

离婚产生纠纷上哪里解决

离婚产生纠纷上哪里解决,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情感会有着不同的看法,所以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可能体会到这些不同的情感,因为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影响的因素太多。以下分享离婚产生纠纷上哪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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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纠纷由哪个部门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发生了婚姻纠纷的,首先找村(居委会)调解员调解,也可找乡(镇)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姻家庭纠纷成因有哪些

1、夫妻长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目前农村富余劳力大部分在外务工,许多夫妻长期分居,双方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再加上彼此生活环境不同,渐渐产生距离,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难以维系夫妻关系而产生矛盾。夫妻一方打工或者留守在家,因精神空虚而感情出轨,一旦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决然提出离婚。

2、父母干涉过多引发冲突。这类原因引起的离婚纠纷多发生在“80后”新婚夫妻当中。这些年轻人离婚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双方父母从中“掺和”所致。

有些父母初衷其实是好的,但是没有发挥正面作用,父母干涉子女生活,过度介入小夫妻矛盾中,父母偏袒自己的子女,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子女的感情问题,导致小夫妻矛盾加大,成为“两个家族间的战争”,最后不得不以离婚收场。

3、夫妻感情不和引发矛盾纠纷。婚前彼此沟通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之间忽略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双方在性格特征、品德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这些差异一旦超出对方的可容忍程度,就会产生冲突和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差异越大就容易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最终导致家庭矛盾升级,夫妻感情恶化,婚姻破裂。

4、一方生活恶习引发矛盾。夫妻一方存在不良嗜好也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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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基于男女双方曾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特别是涉及离婚后房产分割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常常难倒了很多当事人。

这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往往会在一般管辖和不动产专属管辖之间选择。至于应该适用一般管辖,还是专属管辖,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甚至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二、离婚后对未处理的不动产提起诉讼,倾向性观点认为适用一般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一种财产性纠纷案件,涉及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李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所接触到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离婚后在履行时发生了纠纷。

比如,我们经常遇到的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分割条款,但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不支付房屋折价款等。

这类案件其实是与人身关系有牵连的,所以,这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属于离婚纠纷的延续,可以适用一般管辖。

但,如果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对房产作出任何处理,离婚后一方对没有分割过的房产提出的诉讼管辖,在法律实务中还是有争议的。

有两种观点,我都说一下,以便需要的人使用,在起诉时,您可以选择有利于您的管辖进行起诉。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单纯对离婚案件中没有处理的房产进行的起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另外,从物权变动的原因分析,不动产权属争议作为诉讼标的而依法的纠纷,无论是离婚、继承,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动产作为特殊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实现物权变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是离婚后要求分割也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即同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这样做是因为,对房产的分割虽然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所有者之间原本是夫妻关系,在《民法典》家庭婚姻编的规范下,夫妻双方的财产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绝对的'对半分割,还要更多地考虑妇女、儿童的权益,考虑夫妻对房产的贡献价值以及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因素等方面

那么将不动产分割的案件放在原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法院处理,对于不动产案件审理的法官来说,更能清楚地了解分割该不动产的基础和前提,对不动产的处理将更便捷。

赞同第二种观点,因婚姻关系的变更引起的不动产纠纷属于离婚纠纷的延续,适用一般管辖还是比较有实践意义的。

因为大多数房产纠纷掺杂的不仅仅是财产关系,更有人情世故,还有公序良俗,还有当事人双方曾经有过的婚姻关系。

不仅如此,离婚后财产纠纷可能还会涉及到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等因素,不仅会存在不动产的纠纷,可能还会涉及到现金等动产的分割。

如果不动产单独拿出来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理,再去处理其他财产的话,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给律师和法院都增加了工作量,也浪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带来更多的诉累。

当然,这两种观点您都可以学习,以便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身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做出你的选择,然后给出合理说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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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找哪里调解

离婚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国的离婚调解分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前者是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比如找当地居委会调解,办理离婚证时民政局会进行调解;后者为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的调解,离婚调解是中国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二、调解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婚起诉前调解有何用

1、通过离婚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2、通过离婚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3、通过离婚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4、经调离婚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离婚后财产纠纷专属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专属管辖是: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属于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不动产管辖是否属于人民法院?

一、离 婚后财产 纠纷涉不动产 管辖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 《 民事诉讼法 》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 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依据《 民诉法 解释》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 不动产权 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同时,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 管辖权 ,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二、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 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 离婚 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其诉的本质仍是 离婚纠纷 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三、离婚后怎么才能够对财产纠纷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6868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动产的财产纠纷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的介入,管辖的部门就是人民法院,所以自己要合理的处置具体的细节,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着一定的漏洞,但是在生活中,因为涉及离婚所以有关的问题解决就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践行。

实务手记~管辖权异议与反诉

当一个案件存在管辖权问题,又存在反诉问题时该如何进行呢?

反诉,是指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而提起的反向诉讼。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反诉与管辖权异议,是不允许同时进行的。

如果先提反诉,就承认了原法院的管辖权,则不能再提管辖异议。

如果先提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也可能重新计算举证期,异议成立,则会移送管辖。

在有关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法律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纠纷所属类别上,则存在一定争议。

如何对案件做出研析,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方面解决当事人的需求,一方面合理的推进诉讼的进程。

另,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属于专属管辖,还是仍可按照一般管辖进行案件受理。

根据成都中院(2018)川01民辖终1288号,裁判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另一方履行约定的特定义务,而是直接请求分割不动产所有权,争议的法律关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而非原因关系。虽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在适用法律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上,亦应认定本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中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定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涉及身份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管辖协议;当事人订立的管辖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仍然受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的调整,即离婚后财产纠纷在法定情形下应当依法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此处所谓物权纠纷,系相对于物权变动原因关系引发的债权纠纷而言。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契约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因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物权纠纷。登记离婚后王某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故起诉请求:平均分割双方当事人共同共有的上述房屋。吴某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王某履行约定的特定义务,而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不动产所有权,故争议的法律关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而非原因关系。因此,虽然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在适用法律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时,亦应同时认定本案属于财产权益纠纷中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存在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定情形,依法应由不动产即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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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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