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什么叫离婚后财产纠纷,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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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财产纠纷四种情形是什么

一、离 婚后财产 纠纷四种情形是什么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以下四种情形: 1.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后,无过错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 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符合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 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 诉讼 。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诉讼 案件, 一审 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 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二、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 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 离婚协议 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 债务 。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 诉讼时效 。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夫妻之间由于感情破裂选择离婚结束关系的案件是屡见不鲜,要知道在离婚后必然要面临对 夫妻财产 的分配,由此引发的争议多不胜数。

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如离婚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因分配该夫妻财产而产生争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争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而产生争议等情形。

而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情形下,其诉讼时效为1年,其他的情形则为一般诉讼时效,本案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这类业务对律师的要求高,而且需要很细心耐心。国内这类纠纷做的比较好的,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权金志律师,他们的律师团队在这方面比较擅长,口碑、能力都是很不错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叫什么纠纷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其实也是离婚纠纷,因为他是离婚案件中的一步才产的话,画风和分割,所以她还是属于婚姻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为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订立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约定分割的办法和分割的份额;如果达不成一致的,可由法院对财产和债务依法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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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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