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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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可以吗?

一、离 婚后财产 纠纷反诉可以吗? 一般都是不可以。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 离婚 之诉是复合之诉, 子女抚养 问题、 财产分割 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这个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 二、法律依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 离婚财产分割 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 诉讼 请求的合并。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 婚姻家庭 继承 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 合并审理 ,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 精神损失费 ,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 离婚诉讼 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离婚案件中一方 起诉离婚 ,另一方提出返还 彩礼 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 诉讼费用 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014年12月26日 《 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离婚案件的被告在 答辩状 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 一审 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 夫妻共同财产 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三、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四、设置反诉的必要性及发展趋势 目前离婚案件中没有设置反诉制度,是否就是说没有“反诉”的必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提供了内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应可以就离婚提出反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平等原则。否则,如果对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进行限制,不仅有悖夫妻平等原则,对被告所享有的离婚自由也是一种桎梏。 (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 民事纠纷 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 子女监护权 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操作性,我国今后立法和实践将逐步确认反诉制度,这是大势所趋。 在离婚之后,因为这个财产分割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或者有新的请求的话都构不成那个反诉,但是呢,反诉现在在我们现在的司法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反诉的制度以后可能会成为一个建法的依据,毕竟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将来会越来越完善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能否反诉

离婚后财产 纠纷不能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须提反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须提反诉的规定是什么? 在民事 诉讼 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捉特殊形式。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 抚养 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 子女抚养 三诉的合并。从另一外角度出发,离婚诉讼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就是上述所说的本诉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请求以外的请求。例如原告起诉只请求 离婚 ,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未提出请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及子女抚养的请求;原告只对一部分财产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请求,被告对此提出了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债权,被告提出还有 债务 ,请求分担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请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对被告的请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 我们以为:首先,根据诉讼法精神,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合并,它是为法律所规定,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分离。这就说明无论原告请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 其次,与婚姻关系相关连在三个方面的事实,构成离婚案件事实的整体,法律要求原告在诉讼中必须就三个面事实进行全面陈述,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意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否则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请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事实陈述的不完整或请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事实的隐瞒。被告提出的请求从形式上看与反诉很相似,担实质上是对实事的补充或对原告的反驳。 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 第四、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2、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3、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的内容。 而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提出请求,如果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请求也就终结审理,被告唯有另行起诉方能进行审理。 《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离婚起诉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诉讼 证据 ;对多数的当事人来说,都是第一次诉讼,并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证据”为中心,没有证据,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此,在起诉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护好家庭财产;当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就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的 共同财产 。因此,咋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将 夫妻共同财产 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 诉讼保全 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 起诉状 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一直以来,大家都离婚的时候,财产诉讼问题都非常的关注,主要还是因为, 离婚财产 容易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当然法律当中规定了离婚诉讼过程当中,必须要围绕着原来的诉讼请求进行,如果有其他的情求应当根据反诉的规定来进行提出。

(急)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反诉问题

反诉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具体案情;财产分割纠纷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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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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