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争议,北京遗产继承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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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人去世,保姆拿遗嘱与12位继承人争遗产,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近日,北京市一名无儿无女的老人去世了,但是这名老人一共有一百多万的遗产,而照顾老人的保姆带着一本日记过来继承遗产,但是遭到了法院的拒绝,原因是这名老人写的日记中并没有署名,也没有写日期,是不符合《民法典》中的规定的,所以最终法院还是将这笔遗产给了有继承权的亲属,尽管大家都觉得应该给保姆一些钱,但是法律规定就是如此,如果出现一次例外的话,以后就一定会有人来钻空子,所以也希望大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来行事。

首先,这名老人并没有子女,老了以后也没有人照顾,他兄弟姐妹们的孩子甚至都很少过来看望她,为了更好地生活,老人找了一名保姆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由于这名保姆的照顾还是比较得当的,所以老人在日记中明确写了自己要给一些钱给这名保姆,但是这名保姆照顾老人是有工资的,所以老人所写的给一笔钱实在是不知道是给遗产还是给工资,而且都没有规定数额,那么法院要如何分配呢?

其次,《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老人写的遗嘱也好、日记也罢,都是需要有署名和日期的,现在很多协议甚至是需要按手印的,这样才能够证明遗嘱和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在老人的遗嘱日记中,不仅没有按手印,甚至是连时间和姓名都没有写,所以这一份遗嘱日记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

最后,尽管有继承权的亲属们对这份遗嘱日记都没有异议,但是这实在是无法证实就是老人写的,所以说单凭这一份日记,实在是无法判断老人的真实想法是什么,所以法院将这一百多万的遗产给了有继承权的各位继承人。

北京老人去世保姆拿日记要求继承百万遗产被驳,案件的始末有何详情?

北京老人去世保姆拿日记要求继承百万遗产被驳,这是因为老人日记当中并没有签名,也没有明确写上时间地点,更没有填上要给保姆的金额。所以光有一份日记,并不能够证明什么,同时日记也并不能够被作为遗嘱分配的一种方式。

因为这个保姆在老人生前对于老人也是悉心照顾的,所以得到了老人的喜欢,老人在日记当中明确表示自己无亲生子女,也没有定下继承人,所以就打算将自己的遗产赠与保姆以及姨侄女。虽然这份日记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是日记的内容只是说了送给保姆一些钱财,但是并没有确定这个金额,因此保姆要求的180万以及利息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另外这名老人也并没有标明自己的名字,反而是以第一人称来续写的,而且老人在日记当中对于遗产的处理,也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表示,所以出于种种方面的考虑,这份日记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的。

只能说这名保姆也是有目的性的,虽然日记当中是老人自愿赠予保姆的,但是保姆却拿着这份日记,要求全部获得老人的遗产包括利息。可以看出保姆也是非常重视这个钱财的,所以也有一定的可能性是因为在保姆的哄骗之下,老人写下了这样的信息。要知道国家对于这种遗产的分配方式,法律建立的还是比较完善的,因此老人死亡之后,自动会将遗产分配给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

但是因为老人是没有子女的,所以老人的兄弟姐妹应该成为相应的继承人,但是这三个兄弟姐妹都比老人先离世,所以三位兄弟姐妹的12位子女属于代位继承人,因此老人的遗产将要分配给这12位子女。另外在这12位子女当中,有一位子女对于老人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的时候,这位子女也能够多分一些。

为当事人保住继承房子的所有权,辩护律师巧言善辩终如愿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定继承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先来,当家庭成员的不幸离世,财产的争夺导致在法庭上争锋相对、不顾手足之情的案例比比皆是。面对继承纠纷,如何合理继承遗产是本案最关注的问题。本案中,面对父母的不幸离世,不念手足之情的亲人恶意剥夺财产,经过代理律师的多番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继承房子的所有权,且看案例详解代理律师的巧妙辩护。

【案情简介】

案由:继承纠纷

公诉机关:江苏某人民检察院

原告:小可,女,汉族

被告人:大雄(本案委托人),男,汉族

辩护人:

被告人:小亮,男,汉族

案情概述:

老李与老刘系夫妻,二人与育有子女三人,即长子大雄、女儿小可、次子小亮。老李于2001年10月6日去世,老刘于2015年11月23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现留争议财产:

1、北京市朝阳区平房村288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老刘名下,家庭人口登记在册人口为5人,即老刘夫妇、次子小亮夫妻、长子大雄。该院系刘某英夫妇于1986年建造形成,后2001年、2003年李某3分别建造另两间,1999年老李夫妇建造另一间。小可于1997年搬回该院居住至2018年。大雄在其妻子张某凤去世后搬回该院居住。小亮在婚后1979年居住至1986年后搬离,现已搬回。

2、平房村411号号院相关拆迁利益:1998年购买,登记在老刘名下。2006年该房屋拆迁由腾退工作委员会拆迁,拆迁补偿款为555134.09元,老刘于2006年手写一份《财产转移书》,确认该房产转移到小亮名下,小亮与腾退工作委员会签订了《平房乡绿化隔离带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小亮获得安置房。

小可主张:

1、关于平房村288号房: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被继承人老刘名下该房产进行分割

2、关于平房村411号号院:对小亮的主张无异议。

大雄主张:

1、关于平房村288号房:不同意小可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房产不是遗产。同时提供字据为证:“平房大队负责同志:我叫老刘,是平房乡平房村村民,我住在平方北后街288号,现我住的288号院内房产属我所有,现房产已于2002年年底卖给我大儿子大雄,现金已交额完毕,此房已属大雄所有,与他人无关,特此向平房大队说明。”落款为“老刘”手写签字、落款时间为2003年3月。为证明字据的真实性,大雄申请了证人作证。

2、关于平房村411号号院:主张分割小亮名下位于平房村411号号院相关拆迁利益。

李某3主张:

1、关于平房村288号房:同意小可的诉讼请求。

2、关于平房村411号号院:主张位于平房村411号院系其个人财产,并提交《产权变更协议书》佐证所述,该份协议书落款处有老刘、小亮手写签名字样,落款是时间为2001年7月12日。右上角有村委会盖章及手写确认,该字样内容为:“兹有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村民老刘与儿子小亮房屋产权变更一事达成协议。一九九七年小亮丧妻回到平房村,没有住房,住房确实困难,户口也不在平凡村。所以小亮以母亲老刘的名义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平房村购买房屋一所,门牌411号,购房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小亮,所以房屋产权属小亮所有”,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权得以遗产的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应否认老刘生前曾组织过分家,两处房产应否认定为老刘名下遗产系争议焦点。就此,做如下论证:

1、大雄、小可、小亮的户口目前均不在该村,并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所以难以认定与老刘构成共居关系;

2、根据老刘手写的相关声明,可以认定老刘已同意平房411号相关安置补偿利益由小亮所有,平房288号房由大雄享有;

综上,本院认定平房村288号院内房产老刘生前已作出处分,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小可承担(已缴纳)。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是否进行过分家产?

2、288号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本案并未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已经进行过分家产,仅有一张老刘签字并给村大队的说明书,说明288号房产属于大雄所有,且老刘本人文化水平有限,只会写自己的名字,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证据。因此,给本案的判定带来了很大的限制。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搜集多个间接证据,申请一些了解情况的证人出庭,包括原被告的家中长辈及当时分管房屋问题的村领导,说明老刘当时的真实表述。最终,通过很多的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官根据证据链,认定已经进行过分家,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保住了当事人即将面临拆迁的房屋,使得当事人可以顺利获得拆迁利益。

【本案结语】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但是继承权是要以遗产的存在为前提。本案中,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保护了当事人的拆迁利益,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老刘手写字据形成时该院内房产已归李某1所有,该288号房产不认定为老刘遗产,进而小可不可以继承权继承财产。继承权纠纷的处理,第一步要确定的就是遗产的范围,未确定遗产范围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第二步需要确定是否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遗嘱,不存在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并且要明确继承人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这其中的专业性非常强,若你也正在经历继承权纠纷,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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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老人去世,保姆要求“继承”180万被驳回,法院驳回的原因是什么?

北京一位老人去世后,负责照顾她的保姆却将老人12个继承人告上法庭,并且要求“继承”他的180万存款。这一切只因为在老人去世后,她看到了老人在日记中写到要分给自己一部分遗产。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请求,理由是老人在日记中的所写,并不符合遗嘱的几要素,所以她所说的继承遗产是不生效的。

老人在去世前,一直是由这个保姆照顾的。因为自己有一些钱,而她也有记日记的习惯,所以她便在日记中写到,自己的一些亲人是合法继承人,但是她也想分给保姆一些钱。

就是这个日记在老人去世后,被保姆看到,便有了她转告老人12个继承人一事。我国的《民法典》对遗嘱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遗嘱也有几个非常很重要的元素,首先要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而且遗嘱更要有日期。可是这个日记中并没有任何的签字,也没有标注日期,所以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断这个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同时法律也按照规定,将老人的这些遗产,分给了老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这个保姆却并没有得到一分钱。老人在世的时候虽然有这样的想法,却只是在日记中简单记录,并没有明确的立遗嘱,所以保姆是不可能得到老人任何的遗产的。

也有很多人表示,既然老人在日记中记载了自己的这一想法,那么她一定是很真心的想给保姆一部分遗产。但是遗产继承是很严肃的事情,并且需要法律来界定,如果单单按照老人的日记就让保姆来继承遗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换句话说,老人既然能够有这种想法,说明了这个保姆在平时的照顾也是非常不错的,所以老人的子女们可以酌情的给保姆一些报酬,我认为这个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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