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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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死刑前,如果有人提出会见近亲或者近亲提出会见死刑犯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也可以作出安排。省高院一名法官表示,允许双方会见,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通常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情形。
2、被告人有无自首或立功情节。
3、在共同犯罪中是不是以从犯为主?主要考虑的是它的主观恶意不大。
4.犯罪人的危险性。如果犯罪人是个十恶不赦的坏人,且对周围人危险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受害人和其他人所扮演的角色。若事由受害人造成,则也应适当考虑死缓。
是否可以成为“活证”。例如犯罪人是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者,如对其判处死刑即行即决,可能使这一特大犯罪集团的线索被截断,因此可以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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